
[tattoo characters on the skin] 用針在皮膚上刻文字,并塗上顔色,使字迹明顯,古時是一種肉刑
(1).寫在名刺上的官職、姓名等字樣。《後漢書·文苑傳下·祢衡》:“ 建安 初,來遊 許 下。始達 潁川 ,乃陰懷一刺,既而無所之適,至於刺字漫滅。”後遂用為典實。 唐 李商隱 《江上》詩:“刺字從漫滅,歸途尚阻修。”
(2).指名刺。 宋 李觏 《送古山人》詩:“乍出山來言語拙,莫将刺字謁王公。” 清 獨逸窩居士 《笑笑錄·脫籠》:“正至交賀,多不親往,有一士人令僕持馬銜,每至一門,撼數聲,而留刺字,以表親到。”
(3).古代的一種肉刑,亦稱墨刑, 漢 代稱黥刑。于罪人面上刺字,以墨塗之,故稱。 漢文帝 廢黥。 魏 、 晉 、 南北朝 雖有逃奴、劫盜刺字之制,亦旋行旋廢。 隋 唐 皆無此法,《唐律》十二篇,不言刺字, 五代 後晉 天福 中始有刺配之法, 宋 元 盛行,據罪狀之不同分别在犯者面部、額部、項部、臂部或身上刺字,用以标明犯罪事由及發遣地點。《元史·刑法志三》:“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其 蒙古 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元史·刑法志三》:“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清史稿·刑法志三》:“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嚴於賊盜。乃其後條例滋多,刺緣坐,刺兇犯,刺逃軍、逃流,刺外遣、改遣、改發。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分刺 滿 漢 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
(4). 宋 代軍制,軍士常須刺字,以作标記。《宋史·兵志七》:“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并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刺字,仍并改正。’”《宋史·兵志七》:“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
(5).有于背上刺字,以表示忠心報國者;直至 明 代,仍有人主張刺字。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兵部·刺軍》:“ 景泰 中, 武清侯 為總兵,請征剿 也先 ,軍人一勝二勝者,得保家産,四勝五勝者,左右臂各刺‘赤心報國’四字。 景帝 曰:‘領軍勝虜,刺字是刑罰,加於無罪不近情,不許。’”
“刺字”在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其釋義在不同語境下呈現差異化特征:
古代刑罰名稱
指在犯人面部或身體部位刻印文字或符號的刑罰,屬“墨刑”範疇。商周時期已有記載,《周禮·秋官》明确将其列為五刑之一。宋代《宋刑統》規定刺字需标明罪名及發配地點,成為身份标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紋身體現形式
現代漢語中延伸為通過針刺皮膚注入顔料形成圖案或文字的行為。《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在人體上刺染永久性圖案”的民俗現象,常見于文化人類學研究中的身份象征體系。
書法藝術術語
在金石學領域特指篆刻過程中的文字镌刻技法,清代《說文解字注》強調其“刀鋒入石三分而不失筆意”的技術要求,體現中國書法與雕刻技藝的結合。
文獻考據概念
古籍校勘學中作為版本鑒定的依據,明代《永樂大典》編纂記錄顯示,不同刻本的特殊刺字特征常被用作辨僞核心指标。
該詞義演變軌迹完整呈現了從具體刑具到文化符號的語義擴展過程,各時期權威文獻均提供明确釋義支持,反映出漢語詞彙與社會文化的深度關聯性。
“刺”字在古漢語中含義豐富,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用法:
動詞:刺殺、刺入
動詞:諷刺、指責
動詞:特指古代刑罰或刺殺行為
動詞:探聽、偵察
名詞:尖銳物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字書、文獻用例及現代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說文解字》《戰國策》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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