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漕運的事務。 清 劉大櫆 《湖南按察司副使朱君墓志銘》:“協理 山東 道事,巡視北 河 漕務。” 清 魏源 《籌漕篇下》:“海運者,所以救 江蘇 漕務之窮,非徒以通河運之變也。”
漕務,指中國古代政府管理漕糧運輸及相關事務的行政工作體系,是保障京師及邊防軍需物資供應的重要國家經濟活動。其核心含義及具體内涵如下:
指通過水路運輸糧食。《說文解字》釋:“漕,水轉穀也。” 即利用河道、運河将糧食從産糧區運往指定官倉或京師。
意為行政事務、職責,引申為官府專管的系統性工作。
“漕務” 即“漕糧運輸與管理事務”,是古代財政與物流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
在江南、湖廣等産糧區征收漕糧(實物稅糧),經地方官倉暫存後,由運河水系北運。
來源:《明史·食貨志》載:“歲漕東南粟四百萬石,以實京師。”
設立漕運總督、押運官等職,統籌漕船調度、河道疏浚、沿途安保。漕船編組“漕幫”,按固定航線、時限運行。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載:“漕運總督掌漕運之事,總核漕船之程。”
漕糧運輸允許“耗米”(運輸損耗),但需嚴格核算;若遇沉船、盜搶,則需地方官補征或賠償。
來源:《大清會典》規定:“漕糧每石加耗四鬥,以補折損。”
京杭大運河成為漕運主幹道,形成“南糧北運”體系。明代設漕運總兵官,清代專設漕運總督衙門(駐淮安),統轄數萬漕工。
來源:《中國運河史》(鄒逸麟著)載:“清代漕運年運量達400萬石,維系京城命脈。”
因官吏盤剝、河道淤塞等問題,漕運成本劇增。道光後逐步改行“海運漕糧”,至清末廢止河運。
來源:《清實錄》載道光帝谕:“河漕積弊已深,改行海運以省浮費。”
漕務催生了依附運河的市鎮經濟(如揚州、臨清),形成“漕幫”等民間組織,并衍生出漕糧折銀(“漕折”)、漕倉防火等制度細節,深刻影響古代經濟地理與社會結構。
權威參考文獻:
“漕務”是漢語詞彙,指與漕運相關的官方事務,具體解釋如下:
漕務指古代中國通過水路運輸糧食、物資的官方管理工作,核心是保障糧食從産地(如江南)運輸到京城或軍事要地,以滿足國家需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漕運制度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古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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