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指抽厘捐。後亦泛指抽稅。《清會典事例·戶部·直省厘局》:“ 鹹豐 六年奏準, 盛京 兵餉支絀,現令店商於買貨之家,照所買價值,每東錢百千,抽捐東錢一千。”參見“ 抽釐 ”。
“抽捐”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常見的財稅征收形式,指政府或地方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從貨物、交易或收入中抽取費用作為公共事務經費。該詞由“抽取”和“捐稅”複合構成,強調強制性征收屬性。
引證解釋
《漢語大詞典》定義“抽捐”為“按成抽取捐稅”,常見于清末民初的厘金制度,例如對運輸貨物按貨值百分比征收過境稅。《中國近代經濟史辭典》進一步說明,這類稅費多用于地方軍需或基建,如1895年張之洞在湖北推行的“抽捐濟饷”政策,對茶葉、棉紗等商品按每擔抽取固定金額。
曆史應用
據《清代財政稅收》記載,抽捐常以“值百抽一”至“值百抽五”為基準,如1864年江蘇厘金章程規定,米糧類商品按3%比例在流通環節逐次征收。這種征收方式因缺乏統一标準,後期逐漸演變為工商業者的沉重負擔。
相關詞語
近現代文獻中,“抽捐”常與“厘金”“雜稅”并用,例如《申報》1898年報道中“抽捐擾民”的描述,反映當時民衆對重複征收的不滿。當代學術研究多将其歸類為“非正規財政體系”組成部分,體現傳統社會向現代稅制轉型期的矛盾特征。
“抽捐”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指“從公共財物中拿取一部分謀取私利”,常用于描述腐敗行為,例如濫用職權侵占公款。但這一用法在權威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是詞義的現代引申。
建議參考《清會典事例》等史料或權威曆史詞典獲取更精準的古典釋義。
闇人百馬标營閉口藏舌碧篠踩高跷槌棒毳布寸晷大桁大莫疊日第目鬥蝸角馱垛方子凡枯法信佛院幹安肐落鬼國石龜珠國勳黑戶嘿契洪運昏黑講款兼善監閱叫頭駕牌基建靜寄究味拒狼進虎拒收康娛跨蹑壸彜蠟索裡列木吾腦海萍寓破券起早睿慮收簿霜苞邃幕桃諸塔頭梯道銅圓微說缊韠五角星[形]無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