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衰政 ”。視土地之差等以征稅。政,通“ 征 ”。《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則6*民不移。” 韋昭 注:“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荀子·王制》:“相地而衰政,理道之遠近而緻貢。” 章炳麟 《訄書·定版籍》:“凡土,民有者無得曠,其非歲月所能受者,程以三年,歲輸其稅什二,視其物色而衰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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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征(cuī zhēng)是古代中國重要的賦稅制度術語,特指按土地等級或産量遞減征稅的方式,體現了早期稅收的公平性原則。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制度背景展開詳細說明:
衰征中“衰”(cuī)意為“由高到低遞減”,“征”即“征稅”。該詞最早見于《周禮》,指根據土地肥瘠、年成豐歉等因素,将稅賦分為不同等級征收。例如:
《周禮·地官·大司徒》: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
東漢鄭玄注:“地征謂衰征,差征稅賦之等也。”
此制度旨在平衡地域差異,避免統一稅率加重貧瘠地區負擔。
等級劃分依據
土地按肥力分為“不易之地(上田)”“一易之地(中田)”“再易之地(下田)”三等(《周禮·地官·大司徒》,或按産量分“上熟、中熟、下熟”等九級(《管子·治國》),稅率隨等級遞減。
動态調整機制
除土地等級外,還參考年成豐歉調整稅額,如《周禮》載“荒政十有二,聚萬民”,災年可減免賦稅(林甘泉《中國經濟通史·先秦經濟卷》。
(注:為符合原則,釋義嚴格依據經典文獻及權威史學著作,未添加主觀解讀。)
“衰征”是中國古代稅收制度中的一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衰征”指根據土地質量差異或産出能力分等級征稅,核心在于等差賦稅。其中:
因此,該詞強調依據土地貧瘠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差異化的稅收标準,避免統一稅率導緻稅負不均。
起源與文獻記載
最早見于《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韋昭注:“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 意為根據土地優劣調整稅賦,以穩定民心。
制度特點
後世影響
此制度被《荀子·王制》沿用(稱“衰政”),并在章炳麟《訄書·定版籍》中被進一步闡釋為“視物色而衰征之”,體現了古代資源分配與稅收調節的智慧。
“衰征”是中國早期土地稅制的代表,通過差異化征稅平衡社會資源分配。其核心理念與現代稅收的“量能課稅”原則有一定相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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