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時代,以漕運虧損為名,加征其損耗部分。 清 齊彥槐 《海運四詩寄潘吾亭觀察》“貼贈有銀米,幾抵腳價中”原注:“戶部則例,各處有隨漕徵收貼徵銀米,以為運丁長途挽運盤駁之需。 蘇 松 糧道所屬,每米一石,徵銀一錢,米五升,謂之漕贈; 浙江 糧道所屬,每石徵銀三錢四分七釐,謂之漕截。”參見“ 貼贈 ”。
"貼征"是古代中國賦稅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府向民衆征收賦稅時,因征收損耗或運輸成本而額外加收的補償性稅款。該詞由"貼補"和"征收"兩個詞素構成,屬于複合型稅收詞彙,主要流行于宋元時期。
從詞義結構分析:"貼"指補足差額,"征"指征收賦稅。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這種稅目始見于宋代推行的"貼納法",元代發展為"貼征白銀"制度,用以彌補稅糧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明代《萬曆會計錄》記載,當時漕糧運輸每石加征"貼征米"三升,作為運輸損耗的補償。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使用具有特定語境限制,如《元史·食貨志》載:"凡科糧每石帶收鼠耗七升,又貼征白銀三分",說明其附加稅性質。現代《辭源》修訂本将其定義為"舊時賦稅加派的名目",強調其作為附加稅的曆史屬性。
需要注意的是,"貼征"與"加征""攤征"存在細微區别:前者特指為補償既定損耗而征收,後者則泛指額外征稅行為。這種稅制在清代逐漸被"火耗歸公"等新稅制取代,最終退出曆史舞台。
“貼征”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指封建時代在漕運過程中,以彌補損耗為名額外加征的賦稅。以下是具體解釋:
“貼征”源于古代漕運制度。由于糧食等物資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産生損耗(如自然損耗、運輸破損),官府會以“彌補虧損”為名,在原有賦稅基礎上額外征收銀錢或糧食。這種加征被稱為“貼征”。
“貼征”本質是封建經濟制度下的一種附加稅,反映了古代漕運管理的實際需求與賦稅壓力。如需深入了解,可參考清代《戶部則例》或地方志中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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