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侍酒席。 宋 辛棄疾 《滿江紅·遊清風峽和趙晉臣敷文韻》詞:“人似秋鴻無定位,事如飛彈須圓熟,笑君侯,陪酒又陪歌,陽春曲。”《紅樓夢》第一一七回:“一日, 邢大舅 、 王仁 都在賈家外書房喝酒,一時高興,叫了幾個陪酒的來唱着喝着勸酒。”《白雪遺音·馬頭調·獨占花魁二》:“移步如梭,來到他家。 九媽 説道:‘小女陪酒才出外。’”
“陪酒”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在社交場合中陪伴他人飲酒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的釋義,“陪”指“伴隨、協助”,“酒”指“含乙醇的飲料”,組合後構成“以飲酒為媒介的陪伴服務”。該行為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性解讀:
傳統社交禮儀
在婚宴、商務宴請等正式場合,陪酒作為禮節性行為存在,通常由主方指定人員向賓客敬酒以示尊重。《中國民俗文化大觀》(中華書局,2010)記載此類陪酒行為可追溯至周代酒官制度,具有維系人際關系的正向功能。
職業化服務形态
隨着服務行業發展,部分娛樂場所出現以飲酒陪侍為職業特征的服務類型。此類行為受《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約束,明确禁止提供有償陪侍服務。
社會争議維度
社會學研究顯示(《當代中國社會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過度職業化的陪酒行為可能衍生權力尋租、性别歧視等倫理争議,需注意區分正常社交與異化形态。
法律界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以牟利為目的、存在明顯交易性質的陪酒活動,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與自願性社交陪酒存在本質區别。
“陪酒”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表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陪酒(拼音:péi jiǔ)指在社交場合中陪同他人飲酒的行為,通常帶有陪伴、勸酒助興的目的。
若涉及有償陪酒(如娛樂場所中通過高價酒水或直接收費獲利),可能構成《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的營利性陪侍行為,需注意合規性。
如果需要進一步區分具體場景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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