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aft] 未正式确定的或隻是公布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
初步的方案;拟成而未經有關機構審定、公布的,或雖公布而尚在試行的法令、條例、規章等。 清 李漁 《慎鸾交·拒托》:“聞得名數俱已派定,不曾掛榜的時節,先有一張草案出來,好歹就在這一刻了。” 周6*恩6*來 《<人民******共同綱領>草案的特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是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三小組決定由中國共6*産6*黨負責起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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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是漢語中常見的法律與行政術語,指初步拟定但尚未正式通過或生效的規劃性文件。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其核心含義為“拟成而未經有關機關通過、公布的,或經公布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具體可從三方面解析:
構成要素
草案包含完整的條文框架,通常由立法機構、行政部門或專業組織起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在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前需經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階段。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指出,草案具有“未定稿”與“程式性”雙重特征。
應用場景
主要存在于立法、政策制定和國際條約協商領域。例如《立法法》第29條明确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此處“法律案”即法律草案的正式表述。
效力層級
區别于正式文本,草案不具備法律強制力。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釋義,草案在征求意見階段允許修改,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曾根據公衆建議增加“數據跨境提供”專章。
“草案”指尚未正式确定或處于試行階段的法令、規章、條例等,也可泛指初步形成的方案或計劃。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具體案例或擴展說明,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法律條文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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