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查問。 宋 周密 《癸辛雜識續集下·演福新碑》:“﹝ 家之巽 志行 ﹞為 演福寺 作 觀音殿 碑……碑成,打造遍送當路,其後官司打勘沒官。”
(2).拷問;刑訊。《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 山前行 山定 看着小娘子,生得恁地瘦弱,怎禁得打勘?怎地訊問他?”
打勘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和法律色彩的動詞,主要含義為查問、核對、審訊,尤其強調通過審查或盤問以核實情況。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釋義及用法:
審查核實
指對案件、賬目或陳述内容進行詳細盤查與驗證。
例:宋代司法文獻中常見“打勘案情”,指通過審問和證據比對核實案件細節。
來源:宋代司法文書(如《名公書判清明集》)。
刑訊逼供
在特定曆史背景下(如宋元時期),引申為通過刑具審訊犯人,迫使其招供。
例:《元典章·刑部》載“打勘結款”,指刑訊後令犯人籤字畫押。
來源:元代法律典籍《元典章》。
“打”在此處表“進行、從事”義(如“打探”“打量”);“勘”意為核查、審問(如“勘驗”“勘合”)。二字組合強化審查的主動性。
該詞盛行于宋元司法體系,常見于公文案牍,後隨司法制度演變逐漸少用。
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研究(如王力《古漢語字典》)。
現代漢語中“打勘”已罕見,僅存于古籍研究或仿古語境,需注意其曆史含義與現代“調查”“審核”等詞的區别。
例:研究宋代法制史時需理解“打勘”的刑訊内涵,避免與現代中性詞混淆。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如《辭源》修訂本)。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點校本)載司法判例。
《元典章·刑部》(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辭源》(商務印書館修訂本)。
(注:因古籍及專業辭書無直接網絡公開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文獻來源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打勘”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ǎ kān,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查問
指通過詢問或調查來核實情況。例如宋代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演福新碑》中記載的“官司打勘沒官”,即通過官方查問處理事務。
刑訊、拷問
指古代用暴力手段審訊犯人。如《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提到“怎禁得打勘”,描述對嫌疑人的嚴酷審問。
漢典(高權威來源)明确标注其雙重含義,且強調“刑訊”為常見用法。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見于古籍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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