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市場中的刑罰。包括憲罰(以文書公布罪狀)、徇罰(周行示衆)、撲罰(鞭打)三種。《周禮·地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孫诒讓 正義:“市刑者,司市之官刑,以其事小法輕,不過此三者也。”
市刑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特有的刑罰類别,專指在公共市場執行的懲戒措施。該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市》,其中記載“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指根據罪行輕重分為三種等級:輕微者當衆張貼罪狀,中等者遊街示衆,嚴重者施以笞打。這種刑罰具有雙重功能,既懲治違法行為,又通過公開行刑達到震懾民衆的目的。
從語義構成分析,“市”指代行刑場所的公共屬性,“刑”則強調法律制裁的強制性。《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于市中對罪犯執行的刑罰”,并指出其實施範圍多集中于商貿活動密集區域。在具體實施層面,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市刑常適用于擾亂市場秩序、商業欺詐等行為,執行時需鳴鑼宣告,聚集民衆圍觀以強化警示效果。
現代法學研究中,市刑被視為早期社會治理的典型範例。北京大學《中國古代法制史》将其歸納為“具有空間懲戒特征的法律實踐”,體現了傳統社會将懲罰儀式與公共教育相結合的法治理念。需要注意的是,隨着清末司法改革,這種公開行刑制度已逐步廢止,但其“以儆效尤”的立法思想仍對現代法治宣傳具有參考價值。
“市刑”是中國古代針對市場違法行為設立的專門刑罰制度,主要用于規範市場秩序。根據多個來源綜合,其核心内容如下:
定義與構成 市刑包含三種不同等級的處罰方式,根據《周禮·地官·司市》記載:
實施特點
曆史意義 作為早期市場管理法規的體現,市刑反映了古代中國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商業秩序的理念,兼具懲戒與公示教育功能。更多細節可參考《周禮》原文及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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