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ilfer;steal;make away with]∶見“偷 1 ”
(2) [pillage]∶偷竊;盜竊
大理石被偷盜,所剩無幾
産生偷盜念頭的思想過程
(1).偷東西。《孔子家語·五刑解》:“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靡。” 元 無名氏 《桃花女》楔子:“此人勤謹老實,又不懶惰,又不偷盜,我家甚是少他不的。” 周立波 《山鄉巨變》六:“拿自己的東西也算偷盜,世界上有這個理嗎?”
(2).指小偷。《漢書·張敞傳》:“ 長安 市偷盜尤多,百賈苦之。”
“偷盜”作為漢語常用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以非法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包含行為性質和道德評價雙重屬性。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偷”本義為苟且、怠惰,《說文解字》釋“偷”為“巧黠也”,後引申為暗中取物;“盜”在甲骨文中象人垂涎器皿之形,《周禮》注“盜謂竊取人物”,二者組合強化了行為的隱蔽性與違法性。
在法律語義層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偷盜行為達到法定數額或情節即構成盜竊罪,需承擔刑事責任。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包括入室盜竊、扒竊等多種形式”,強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道德倫理維度,儒家經典《孟子·盡心上》提出“非其有而取之,盜也”的倫理判斷,中國倫理學會專家王海明在《新倫理學》中将其歸入“損人利己”的道德惡行範疇。
該詞在語用實踐中具有動态發展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網絡虛拟財産納入盜竊罪客體範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大詞典》2023年修訂版新增“數據竊取”等數字化延伸義項。
“偷盜”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屬于法律和道德共同譴責的違法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相關司法文件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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