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te monopoly for purchase;bulk buying] 統一收購
國家對某些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收購。
統購指國家或政府機構對某些重要商品實行統一收購的政策措施,通常出現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體含義如下:
統一收購主體
國家指定專門機構(如國營商業部門)作為唯一合法收購方,禁止其他渠道或個人私自收購特定商品。例如1953年起中國對糧食、棉花等實行統購,生産者必須按計劃将産品交售給國家。
計劃性調控
統購以國家計劃為核心,通過行政手段規定收購品種、數量和價格,旨在保障基本物資供應、穩定市場秩序。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為“國家對某些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收購”。
與統銷政策配套
統購常與“統銷”結合,形成“統購統銷”體系。國家統一收購後,再通過定量分配方式統一銷售給消費者或企業,典型如20世紀50-80年代的糧油票證制度。
曆史背景與演變
該政策多見于物資短缺時期,中國于1953年正式實施,1985年後逐步取消。經濟學界認為其本質是“通過行政手段取代市場配置資源”,在特定階段發揮了穩定作用,但長期抑制生産積極性。
權威參考來源:
“統購”一詞在不同領域和時期有具體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統購即“統一采購”,指通過集中購買的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常見于政府或大型機構對重要物資的管理。其核心目的是提升效率、控制成本,例如國家對糧食、戰略物資的統一收購()。
國家政策層面
針對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物資(如糧食、能源),國家按定價統一收購,确保供應穩定和資源合理分配。例如,中國1953年實施的“統購統銷”政策,将糧食收購權收歸國有()。
企業采購管理
企業通過與特定供應商籤訂長期協議,簡化采購流程(如無需重複議價),適用于常規性、低價值且規格固定的物資(如辦公用品)()。
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統購統銷”政策(1953-1978年)是典型例子。國家統一收購農民糧食,再按标準配售給城鎮居民,雖保障了基礎供應,但也導緻部分農民長期貧困()。
統購的反義詞為“統銷”,二者常結合使用()。現代商業中,統購模式仍適用于政府采購、企業集團化運營等領域,但需平衡集中管理與市場靈活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政策或企業案例,可查看來源網頁(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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