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貨物時,賣方延期收款。 宋 蘇轼 《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诏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則商賈自然不行。”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二節:“賒賣--伴隨着商業的繁榮和商業組織的發達, 北宋 市場開始出現信用交易,叫做‘賒’或‘賒賣’。”
賒賣是中國傳統商業中常見的信用交易形式,指賣方在未收取貨款的情況下,先将商品交付買方,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期限内結清款項的行為。這一概念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定義為“延期收款的售貨方式”,其核心特征是以信用為基礎建立買賣關系。
從交易結構分析,賒賣包含三個基本要素:一是信用授予,賣方基于對買方的信任允許延期付款;二是時間差,商品交付與價款支付存在時間間隔;三是契約關系,通常通過書面契券或口頭約定确立還款期限。《辭海》商務版指出,這種交易模式在明清時期已形成完備的契約制度,商人使用"賒單"作為信用憑證。
曆史文獻記載顯示,賒賣制度在宋代商品經濟繁榮時期得到廣泛應用。據《東京夢華錄》所述,汴京商戶普遍采用"三節結賬"模式,即端午、中秋、除夕三個節令統一清算賒欠款項。這種交易方式有效促進了商品流通,緩解了中小商戶的資金壓力。
現代商業實踐中,賒賣衍生出多種規範形式,包括賒銷合同、分期付款協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明确規定賒賣屬于買賣合同範疇,要求當事人應當約定付款時間、方式及違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已将商業賒銷記錄納入企業信用評估體系。
賒賣是商業交易中的一種信用交易方式,指賣方在交付貨物時允許買方延期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賒賣的核心特征是“先交貨、後收款”。賣方基于信任或契約關系,允許買方在未即時支付的情況下獲得商品或服務,付款期限通常由雙方協商确定。這一模式在商業活動中具有促進流通、緩解買方資金壓力的作用。
二、曆史背景
賒賣在中國古代已有實踐,尤其北宋時期伴隨商業繁榮逐漸普及。如《中國通史》提到,北宋市場通過“賒賣”發展信用交易,成為當時商業組織發達的重要表現。蘇轼的文獻記載也印證了賒賣對宋代商業活動的影響。
三、應用場景與案例
四、注意事項
賒賣依賴信用體系,需注意買方還款能力及契約條款的明确性。曆史上因過度賒賣導緻商戶資金鍊斷裂的案例(如蘇轼所述富戶破産)也提示需謹慎控制風險。
如需更具體的曆史文獻或法律案例,可參考《中國通史》或現代商業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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