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補足該服役的天數。《明律·斷獄·徒囚不應役》:“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貼役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性詞彙,特指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的一種形式,即百姓通過繳納銀錢代替親身服勞役。以下是詳細解釋:
本義為“補償”“補貼”,此處引申為“以財物抵償”。
指官府強制征發的無償勞役(如修河道、築城牆等)。
合稱“貼役”,即以繳納銀錢替代親身服役的制度。
貼役主要流行于明清時期,是“均徭法”的組成部分:
官府核定勞役任務後,百姓可選擇按丁口或田畝折算銀兩上繳,由官府雇人代役。
明代中期逐漸推廣,至清代“一條鞭法”改革後,多數勞役并入田賦征收銀兩,勞役貨币化成為趨勢 。
“役曰裡甲,曰均徭……民有貼役之費,而官府充其值。”
指百姓繳納貼役銀錢,官府以此雇傭勞力。
州縣財政條目中列有“貼役銀”專項,用于支付公共工程的雇工費用。
差役需親身應役,貼役則以銀代役。
貼役銀本質是勞役的貨币化轉化,後期并入田賦征收體系。
定義:“貼役,謂以錢財抵充力役。”
第四章詳述明清貼役制度的實施背景及社會影響。
原始史料記載役制改革脈絡。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檢索上述文獻。)
“貼役”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補足應服役的天數,常見于古代律法條文。例如《明律·斷獄·徒囚不應役》規定:若囚徒因病請假後康複,需按日補足未完成的服役天數,否則相關人員将受罰。
個别詞典(如)将其定義為成語,意為“被迫承擔責任或負擔,無法擺脫”,用“貼”表示依附、“役”表示勞役來比喻困境。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或主流詞典,可能是現代引申解讀。
注意:若在古籍(如法律文書)中見到該詞,應優先采用“補足服役天數”的釋義;若現代語境中使用,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是否為比喻性表達。建議查閱《明律》等原始法典或權威曆史詞典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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