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明 時謂男性優伶。 明 朱權 《太和正音譜》卷上:“ 子昂 趙先生 曰:‘娼夫之詞,名曰“緑巾詞”。’” 明 沉德符 《野獲編·佞倖·伶人稱字》:“丈夫始冠則字之,後來遂有字説,重男子美稱也。惟伶人最賤,謂之娼夫,亘古無字。”
娼夫是漢語中對特定男性群體的古稱,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從事色情服務的男性,屬罕見職業。如明代《醒世姻緣傳》提及“娼夫”與妓女并稱,反映其職業屬性(來源:《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126頁)。
在封建倫理語境中,稱妻子與他人通奸的男性為“娼夫”,含強烈貶義。如《金瓶梅詞話》第三十三回:“老婆偷漢,漢子名為娼夫。”(來源:《中國性文化辭典》第217頁)
清代以後該詞漸趨消亡,現代漢語中已被“男妓”“鴨”等俚語替代,或直接以“性工作者”為中性表述。其古義僅存于文獻研究,如王國維《宋元戲曲考》考證元代“娼夫”不得參與科舉(來源:《王國維全集》第14卷)。
古籍例證:
《醒世姻緣傳·第七十三回》:“舍着俺兩個的皮臉替娼婦做漢子,娼夫做老婆。”此處“娼夫”與“娼婦”對舉,指涉職業身份。
當代辭典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該詞,側面反映其已退出日常用語體系,僅作為曆史詞彙存在于學術研究領域(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娼夫”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綜合搜索結果可作以下解釋:
男性優伶(元明時期)
在元明時期,“娼夫”主要指從事戲曲表演的男性藝人,社會地位極低。例如明代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提到“伶人最賤,謂之娼夫”。這類藝人常被貶稱為“綠巾詞”作者,反映了當時對戲曲行業的歧視。
販賣妻女者(早期含義)
另一說源自春秋時期,指通過販賣妻女或逼迫女性賣淫謀生的男子,帶有強烈的道德批判色彩。
不同文獻對“娼夫”的解釋存在分歧,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稱謂錄》《七修類稿》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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