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明 时谓男性优伶。 明 朱权 《太和正音谱》卷上:“ 子昂 赵先生 曰:‘娼夫之词,名曰“緑巾词”。’” 明 沉德符 《野获编·佞倖·伶人称字》:“丈夫始冠则字之,后来遂有字説,重男子美称也。惟伶人最贱,谓之娼夫,亘古无字。”
娼夫是汉语中对特定男性群体的古称,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从事色情服务的男性,属罕见职业。如明代《醒世姻缘传》提及“娼夫”与妓女并称,反映其职业属性(来源:《汉语大词典》第4卷,第126页)。
在封建伦理语境中,称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男性为“娼夫”,含强烈贬义。如《金瓶梅词话》第三十三回:“老婆偷汉,汉子名为娼夫。”(来源:《中国性文化辞典》第217页)
清代以后该词渐趋消亡,现代汉语中已被“男妓”“鸭”等俚语替代,或直接以“性工作者”为中性表述。其古义仅存于文献研究,如王国维《宋元戏曲考》考证元代“娼夫”不得参与科举(来源:《王国维全集》第14卷)。
古籍例证:
《醒世姻缘传·第七十三回》:“舍着俺两个的皮脸替娼妇做汉子,娼夫做老婆。”此处“娼夫”与“娼妇”对举,指涉职业身份。
当代辞典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未收录该词,侧面反映其已退出日常用语体系,仅作为历史词汇存在于学术研究领域(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娼夫”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综合搜索结果可作以下解释:
男性优伶(元明时期)
在元明时期,“娼夫”主要指从事戏曲表演的男性艺人,社会地位极低。例如明代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提到“伶人最贱,谓之娼夫”。这类艺人常被贬称为“绿巾词”作者,反映了当时对戏曲行业的歧视。
贩卖妻女者(早期含义)
另一说源自春秋时期,指通过贩卖妻女或逼迫女性卖淫谋生的男子,带有强烈的道德批判色彩。
不同文献对“娼夫”的解释存在分歧,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称谓录》《七修类稿》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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