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逐條記載。《通典·樂二》:“今古雜曲,隨調舉之将五百曲,恐諸曲名後緻亡失,今輒條記存之於樂府。”
(2). 明 清 官印的一種,亦稱钤記,為長方形,未入流者用之,入流者則用方印。 清 縣丞、主簿、驿丞、州縣儒學及各省駐防旗營佐領、屯莊、守邊門官等均用條記。銅質直紐,文體及大小各有定制,由禮部鑄印局鑄發。參閱《清會典·禮部·鑄印局》、 清 俞樾 《茶香室續鈔·印關防條記》。
條記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指分條記錄的筆記或文書。古代多用于官方文書的分項記載,現代延伸為有條理的書面記錄形式。例如:
“條記”即分條記事之文,常見于公文、賬冊或讀書劄記。(《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明清時期,“條記”特指低級官吏(如縣丞、主簿)所用方形官印,區别于正規方形官印“印”,後引申為相關文書。例如:
清代《吏部則例》載:“未入流者用條記,銅直紐,闊一寸三分。”
宋代學者将分條撰寫的考據、隨筆稱為“條記”,如洪邁《容齋隨筆》中“條記古人事迹”。
指以分項形式記錄的文本,如會議條記、實驗條記等,強調條理性與實錄性。近義詞包括“劄記”“摘要”,但“條記”更突出條目分割的結構特征。
權威參考來源:
“條記”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逐條記錄或詳細記載事物。例如古代文獻整理時,常将雜曲名稱“條記存之於樂府”。這種用法強調分條目、系統化的記錄方式,常見于學術或文書工作中。
特指明清時期的一種長方形官印(亦稱“钤記”),主要用于未入流的低級官員或機構。例如:
兩種含義均源自曆史文獻,需結合上下文區分具體指向。現代語境中,“條記”作為動詞的用法更為常見,而官印含義則多出現于曆史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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