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始置, 明 清 沿之。科舉考試時負責謄錄士子試卷的機構。《宋史·選舉志一》:“﹝ 景德 ﹞八年,始置謄録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録本,監以内侍二人。”參閱《文獻通考·選舉三》。
謄録院是宋代科舉考試中設立的專職機構,主要負責試卷謄抄工作,其核心職責為保證閱卷的公平性。該機構将考生原始答卷(墨卷)用朱筆重新謄寫為副本(朱卷),避免考官通過字迹辨認考生身份。據《宋史·選舉志》記載,謄録制度始創于景德四年(1007年),由殿中丞李道宗首倡,後成為科舉防弊體系的重要組成。
該機構設專職謄錄官與書吏,成員需通過書法考核且與考生無親故關系。謄寫過程實行密封編號制度,謄畢還需校對手稿與謄本,确保文字無訛漏。這種制度設計有效遏制了科場請托舞弊,元代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評其"革識認之弊,最為良法"。現存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宋會要輯稿》仍保留着景德年間謄録院運作的原始檔案記錄。
“謄録院”是古代中國官府機構名稱,其職能和意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謄録院是宋、明、清時期設立的官方機構,主要負責文書的抄錄與整理工作。名稱中的“謄”指謄寫,“録”即記錄,“院”為機構單位,合稱意為專門從事謄錄事務的部門。
職能與作用
曆史意義
謄録院的設立體現了古代對文書規範化和考試公正性的重視。通過統一謄錄試卷,有效減少了科舉舞弊的可能性,成為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重要監督機制。
文獻記載
其職能在《宋史·選舉志》等史料中有明确記載,如“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録本,監以内侍二人”,說明其操作流程和監管方式。
總結來看,謄録院既是行政機構,也是科舉制度的關鍵環節,對古代政務與教育體系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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