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罪誅殺。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 慶歷 八年正月辛未, 甯令 弑 曩霄 ,國人讨誅之。” 宋 王令 《講罷謝邵牧不疑書》:“則聖人之前,暴君污臣,有不讨誅;聖人之後,援類比近,無所證驗。”《明史·外國傳四·琉球》:“時 山南王 應祖 為其兄 達勃期 所弑,諸寨官讨誅之。”
讨誅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讨”與“誅”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聲讨罪狀并加以誅殺,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對叛逆、暴虐者或公認有罪之人的公開懲處。以下是詳細解析:
“讨”的本義
“讨”指公開譴責、聲讨罪行,引申為出兵征伐。《說文解字》釋為“治也”,強調以武力或輿論追究責任。例如《左傳·宣公二年》載:“亡不越竟,反不讨賊”,其中“讨”即追究、聲讨之義。
“誅”的本義
“誅”原指以言語譴責,後發展為刑罰性的誅殺。《說文解字》注:“讨也,從言朱聲”,《廣雅·釋诂一》進一步明确:“誅,殺也”。如《論語·公冶長》中“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杇也;于予與何誅?”的“誅”為譴責義,而《史記·秦始皇本紀》“誅亂除害”則指誅殺。
“讨誅”的合成義
二字結合後,強調先聲讨其罪,再執行誅殺,體現程式性與正義性。如《漢書·王莽傳》載:“讨誅亂賊,興複祖宗”,即指通過正式聲讨後誅滅叛亂者。
《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讨誅無禮,以盟諸侯。” ——指聲讨并誅殺違禮者以維護盟約權威。
(來源:《左傳》通行本)
《後漢書·窦融傳》
“讨誅不服,威震河西。” ——描述武力征讨并誅滅反抗勢力。
(來源:《後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漢語大詞典》
釋“讨誅”為:“讨伐誅殺。”例引《東周列國志》第五回:“鄭伯讨誅逆弟,固屬義舉。”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辭源(修訂本)》
釋義:“聲讨罪狀而誅戮之。”強調其程式性與合法性。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
“讨誅”屬文言詞彙,現代漢語已罕用,但在曆史叙述或仿古語境中仍可見。其核心始終圍繞以正義名義公開懲處重罪者,隱含合法性與道德正當性,區别于普通殺戮。
“讨誅”是一個由“讨”和“誅”組成的複合詞,主要用于描述讨伐并誅殺有罪之人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宋代文獻
其他典籍
“讨誅”是兼具行動與結果的曆史性詞彙,其内涵反映了古代社會對正義與秩序的維護。如需更具體文獻例證,可參考《涑水記聞》或《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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