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re the same fate] 同死,并命。
與之同命。——《史記·項羽本紀》
(1).同生死;一同死。《史記·項羽本紀》:“ 噲 曰:‘此迫矣,臣請入,與之同命。’”《淮南子·俶真訓》:“夫 歷陽 之都,一夕反而為湖,勇、力、聖、知與罷怯、不肖者同命。” 高誘 注:“勇怯同命,無遺脫也。”《三國志·蜀志·馬超傳》“密書請降”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典略》:“ 超 搥胸吐血曰:‘闔門百口,一旦同命。’” 田漢 《金鱗記》第六場:“一個是抱頭痛哭求同命,一個是跪在一旁不作聲。”
(2).謂同一命令。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序緻》:“夫同言而信,信其所親;同命而行,行其所服。”
(3).鳥名。也叫共命鳥。 清 錢謙益 《绛雲樓上梁以詩代文》之五:“珠林有鳥皆同命,碧樹無花不後凋。”原注:“《雜寶藏經》:‘雪山有鳥,名為共命,一身二頭。’”參見“ 共命鳥 ”。
"同命"一詞在漢語中具有多層含義,其核心指向"共同命運"的關聯性。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同命"最早見于《史記·陳涉世家》中"苟富貴,無相忘"的應答"若為傭耕,何富貴也?且相與同命",此處指共同承擔生活境遇。現代語義可分為三方面:
生命共同體
在法律語境中特指生命權的平等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确立的"同命同價"原則,突破戶籍差異實現賠償标準統一(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命運共同體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為"共享命運軌迹的狀态",常見于描述婚姻關系、戰友情誼等深度社會關系,如《詩經·邶風》"死生契闊,與子成說"的生死相依之約。
契約關系綁定
古漢語中見于《墨子·尚同》"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體現政治契約下的命運共擔機制,這種用法在當代多轉化為商業合作協議中的連帶責任條款。
該詞的演變印證了中國社會從等級制度向平等觀念的發展軌迹,既保留着傳統文化中"生死與共"的精神内核,又衍生出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新内涵。
“同命”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基本含義(同生共死)
指共同赴死或同生共死的關系,常見于古籍。如《史記·項羽本紀》中樊哙所言“與之同命”,即表達與劉邦共存亡的決心。此義項在《淮南子》《三國志》等文獻中亦有體現,強調命運共同體的概念。
引申含義(共同命運與使命)
現代語境中,部分組織(如威海雲清化工)将其引申為“擁有相同命運和共同使命的人”,強調成員間的互助與協作精神。此用法多見于特定企業文化或團體内部,屬于語義擴展。
其他罕見用法
該詞核心含義為“生死與共”,現代可延伸至命運共同體或組織使命聯結,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查看更多古籍例證,可參考、4、5的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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