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 明 葉永盛 《戚畹殺師疏》:“今年冬季三個月該束脩銀九兩未付,于本月初六日,父早起親往 李誠鍯 府中讨取。”《官場現形記》第四六回:“一一發付之後,那裡還敢向欽差大人手裡讨取。” 魯迅 《書信集·緻韓白羅》:“現在又在去信讨取大著作上的木刻插圖,但有沒有不可知。”
"讨取"是由"讨"和"取"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交涉或努力獲得所需事物"的行為。該詞包含兩層語義核心:
一、動作主體性("讨") 取《說文解字》中"讨"的本義為"治",後引申出"探索""索取"之意。在現代漢語中,"讨"作為動詞使用時,多指帶有目的性的交涉行為,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注明的"讨債""讨教"等用法。
二、目标指向性("取") 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釋義,"取"表示将事物納為己有的過程,強調結果的達成。當與"讨"組合時,構成"通過主動行為實現獲取"的完整語義鍊,如明代《警世通言》中"讨取文書"的用例所示。
在實際語用中,"讨取"多用于正式語境,指通過合法程式獲取權益或物品。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及曆史文獻,如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的"讨取地契"案例。需要注意的是,與近義詞"索取"相比,"讨取"更強調獲取過程的交涉性,而非單方面的要求。
(注:參考資料對應《漢語大詞典》線上版、漢典網及北京大學中國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具體鍊接)
“讨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讨取”意為索取,指通過主動要求或強求的方式獲取財物、利益等。例如: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多用于描述具體行為:
現代漢語中,“讨取”使用頻率較低,多用于書面或特定語境,如:
“讨取”的核心含義為“主動索取”,具體情感需結合語境判斷。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可參考《漢典》《官場現形記》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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