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殺;亂殺。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王道》:“深刑妄殺以淩下。”《史記·酷吏列傳論》:“ 河東 褚廣 妄殺。”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詩谳》:“爾欲妄殺一人便了卻耶?抑将得仇人而甘心耶?”
“妄殺”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妄”與“殺”組合而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妄”指“非分的、超出常規的;胡亂”,而“殺”指“使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因此,“妄殺”可釋義為“未經合法程式或合理依據,輕率、非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法律語境中,該詞常與“故意殺人罪”相關聯,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确禁止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妄殺”包含主觀惡意與客觀違法性雙重特征。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妄”含“悖亂”之義,強調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殺”作為結果性動詞,體現行為的終極危害性。這種組合使“妄殺”區别于正當防衛等合法緻害行為,特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
“妄殺”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wàng shā,其核心含義為濫殺、亂殺,指無正當理由或超出合理範圍的殺戮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妄殺”由“妄”(荒謬、胡亂)和“殺”(殺害)組成,強調非理性、非法的殺戮。常見于以下語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史記》《春秋繁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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