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官名。主縣之獄訟。又名野司寇。《周禮·秋官·縣士》:“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左傳·昭公十八年》“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 晉 杜預 注:“野司寇,縣士也。”
以下是關于“縣士”一詞的詳細解釋,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整理:
縣士是周代官職名,主要職責為掌管縣級行政區域的獄訟事務,即審理案件、調解糾紛等司法工作。其别稱“野司寇”表明其職能與中央的“司寇”(主管全國刑獄)相對應,但管轄範圍限于地方。
古代文獻中可見相關描述,如:“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左傳》),以及現代造句:“縣士需定期核查戶籍并審理案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周代官制體系,可參考《周禮》《左傳》等古籍,或查閱曆史類權威研究資料。
《縣士》指的是古代中國縣級行政單位的士人,本文将介紹該詞的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古時漢字寫法、例句,以及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
《縣士》一詞由“縣”和“士”兩個字組成。它的部首是“邑”和“士”,其中“邑”是表示城市的部首,而“士”則是表示士人的部首。根據漢字拆字規則,它的總筆畫數為11筆,其中“縣”為4筆,“士”為7筆。
《縣士》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縣級行政制度。在古代,中國的行政區劃分為州、縣等級,縣級行政單位的士人便稱為“縣士”。
《縣士》一詞的繁體形式為「縣士」。
古時《縣士》的漢字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以繁體字為例,「縣」的古時寫法為「縣」,「士」的古時寫法為「士」。
他是一位有才華的縣士,長期為人民服務。
縣令、縣城、士人、士兵、士氣
地方士人、鄉士、縣吏
官員、大臣、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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