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 明 叶永盛 《戚畹杀师疏》:“今年冬季三个月该束脩银九两未付,于本月初六日,父早起亲往 李诚鍯 府中讨取。”《官场现形记》第四六回:“一一发付之后,那里还敢向钦差大人手里讨取。” 鲁迅 《书信集·致韩白罗》:“现在又在去信讨取大著作上的木刻插图,但有没有不可知。”
"讨取"是由"讨"和"取"组合而成的复合动词,《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过交涉或努力获得所需事物"的行为。该词包含两层语义核心:
一、动作主体性("讨") 取《说文解字》中"讨"的本义为"治",后引申出"探索""索取"之意。在现代汉语中,"讨"作为动词使用时,多指带有目的性的交涉行为,如《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注明的"讨债""讨教"等用法。
二、目标指向性("取") 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义,"取"表示将事物纳为己有的过程,强调结果的达成。当与"讨"组合时,构成"通过主动行为实现获取"的完整语义链,如明代《警世通言》中"讨取文书"的用例所示。
在实际语用中,"讨取"多用于正式语境,指通过合法程序获取权益或物品。该词常见于法律文书及历史文献,如清代《刑案汇览》记载的"讨取地契"案例。需要注意的是,与近义词"索取"相比,"讨取"更强调获取过程的交涉性,而非单方面的要求。
(注:参考资料对应《汉语大词典》在线版、汉典网及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具体链接)
“讨取”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详细解释:
“讨取”意为索取,指通过主动要求或强求的方式获取财物、利益等。例如:
该词最早见于明代文献,多用于描述具体行为:
现代汉语中,“讨取”使用频率较低,多用于书面或特定语境,如:
“讨取”的核心含义为“主动索取”,具体情感需结合语境判断。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用例,可参考《汉典》《官场现形记》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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