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给死者家属以抚恤。《后汉书·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卹,以慰孤魂。”
(2).专指官吏死后,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追赠官爵,褒封谥号,并给其家属抚恤金。《明史·毛伯温传》:“ 伯温 归,疽发背卒。 穆宗 立,復官,赐卹。”《明史·黄尊素传》:“乞復故官,破格赐卹,俾遗孤得扶櫬还乡, 燝 死且不朽。”《清史稿·林则徐传》:“行次 潮州 ,病卒……遗疏上,优詔赐卹,赠太子太傅,謚 文忠 。”
赐恤是汉语中的古语词汇,由“赐”与“恤”复合而成,核心含义指君主或上位者对臣属、遗属给予抚慰和物质赏赐,多见于古代文献中表达对功臣、烈士或其家属的体恤与恩赏。以下从语义、用法及典籍用例展开详解:
指上位者(如帝王、尊长)对下位的赏予。《说文解字》释:“赐,予也。”强调恩惠性给予,如赏赐财物、爵位等。
本义为“忧悯、体恤”,引申为对困苦者的抚慰与救济。《玉篇》注:“恤,忧也,救也。”常见于“抚恤”“周恤”等词。
复合义:“赐恤”即通过赏赐财物或荣誉,体现对受难者、有功者的关怀与补偿,兼具物质赏赐与精神抚慰的双重意义。
《明史·职官志》载:“凡阵亡病故官,验实,子孙承袭,加赐恤。”指对战死官员家属给予世袭爵位及财物抚恤,体现朝廷恩典。
《宋史·食货志》记:“旱蝗为灾,诏赐恤贫民。”此处“赐恤”指向灾民发放钱粮救济,彰显皇权仁政。
《清史稿》述外国使臣病故时,清廷“赐恤如礼”,指按礼制给予丧葬抚恤,以示邦交礼节。
现代汉语中,“赐恤”已罕用于口语,但仍在历史研究、古籍解读、文言创作中出现,需结合语境理解: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官方出版物或“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等可信平台查询原文。)
“赐恤”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主要分为两层,具体解释如下:
“赐恤”由“赐”(给予)和“恤”(抚恤)组成,最初指君主或上级对下级的过错表示宽容与宽恕。但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其含义进一步细化为:
现代汉语中,“赐恤”已不常用,多见于古文研究或历史语境中,强调古代社会对逝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制度。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可参考《明史·毛伯温传》或《清史稿·林则徐传》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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