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周 代的五种奴隶。《周礼·秋官·司隶》:“司隶,掌五隶之法。” 郑玄 注:“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罪隶,因罪沦为奴隶者。翟,通“ 狄 ”。四狄之隶,即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皆战俘而为奴隶者。
五隶是中国古代周朝职官制度中的特殊分类,专指隶属于不同司法部门管辖的五类奴隶群体。该概念源于《周礼·秋官》,其职责与身份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职能分工特征。
定义与分类
五隶具体包括“罪隶”“蛮隶”“闽隶”“夷隶”与“貉隶”,分别对应不同地域或罪责来源的奴隶群体。例如“罪隶”指因触犯刑律被贬为奴者,“蛮隶”则指来自南方少数民族的战俘奴隶。
职能与管辖
五隶由“司隶”统一管理,承担劳役、兵役及杂役。据《周礼》记载,其职能涵盖“役国中之辱事”“守王宫”等,并需协助官员追捕盗贼。不同隶属的职责根据所属部门(如“掌囚”“掌戮”)进一步细化。
社会属性
五隶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属于官府财产,无独立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可通过立功或特赦恢复自由。此类制度反映了周代“刑政合一”的治理特点,兼具惩罚与利用劳动力的目的。
文献考证
清代学者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指出,五隶的划分体现了早期国家“因俗而治”的政治策略,即通过吸纳不同族群参与低层事务以巩固统治。《汉语大词典》亦将其定义为“古代五种奴隶的合称”。
参考来源:《周礼·秋官》《汉语大词典》(第2版),商务印书馆。
“五隶”是周代对五种奴隶的统称,其定义和分类主要源自《周礼》的记载,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五隶指罪隶和四翟之隶(翟通“狄”),是周代因不同原因沦为奴隶的群体。其中:
历史依据
据《周礼·秋官·司隶》记载:“司隶,掌五隶之法。”郑玄注进一步明确五隶的构成,并强调其管理职责。
社会职能
这些奴隶多从事劳役、兵役或杂务,如《左传》提到“舆臣隶,隶臣僚”,表明其身份依附于贵族阶层。
延伸说明
“隶”字本义为“附属”,后衍生出奴役含义。周代通过法律将奴隶分为不同类别,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
五隶是周代奴隶制的典型体现,包含因罪受罚者和异族战俘两类来源,其分类体现了古代法律与战争的交互影响。若需更深入的历史文献考证,可参考《周礼》原文及汉代郑玄注疏。
暗愎螯蟹半弓板帐钱辩护变齐边省猜灯常州画派成员仇外啜饮大路达师攧脣簸嘴颠蹶东武吟犯迕发展心理学飞耳该搭刚辩黑风花狸狐哨烜赫检擿焦糖荆人决围巨美军社客雁窥测来来连浪黧脆列岛流称吕宋卖懵董梅妻邈若山河名倾一时内仗旁亲前鉴迁军歧迷轻卒锐兵七襄热水器哨兵十伦使腔戍籍恬澹天式屠刘温德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