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est;capture;catch] 捉拿
亦作“ 捕拏 ”。捉拿。《清会典·刑部三·尚书侍郎职掌三》“捕盗”注:“邻境州县,遇移关一到,亦协力捕拏。”《儒林外史》第十回:“只有他领着南 赣 数郡一齐归降,所以朝廷尤把他罪状的狠,悬赏捕拿。” 鲁迅 《而已集·略谈香港》:“他忙了一路,替我计画,禁止上陆时如何脱身,到埠捕拿时如何避免。”
捕拿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色彩的动词,指官方或有权机构依法捉拿、缉捕(罪犯或嫌疑人)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强调通过强制手段将目标对象控制住,常见于司法、治安等正式语境。以下是详细解析:
指“捉、逮”,强调主动出击抓获目标。如《说文解字》释:“捕,取也。”
意为“捉住、擒获”,侧重对目标的控制与拘押。
合成词“捕拿” 即结合二者动作,体现从搜寻到控制的完整执法过程。
定义:“捉拿(罪犯)”,如“捕拿逃犯”。其用法突出法律执行属性。
释为“捕捉擒拿”,例证可见明清小说如《水浒传》:“差人捕拿凶手。”印证其历史沿用性及官方行为特征。
执行者多为官府、警察等权力机构(例:“警方捕拿贩毒团伙”)。
针对违法者或嫌疑人(例:“通缉令要求捕拿主犯”)。
常见于法律文书、新闻报道及历史叙述,区别于口语化的“抓”。
“逮捕”为严格法律术语,需经法定程序;“捕拿”更侧重动作描述,涵盖范围更广。
“捕捉”可用于动物或抽象事物(如“捕捉灵感”),而“捕拿”仅针对人且具执法性质。
该词明清时期已高频使用,如《明史·刑法志》载“捕拿盗贼”,反映其作为司法术语的稳定性。现代汉语中仍保留其庄重性与强制性,但逐渐被“抓捕”“缉捕”等替代。
参考资料来源:
“捕拿”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捕拿(拼音:bǔ ná)指“捉拿、追捕”,常用于官方或法律语境,表示对罪犯或逃犯的缉捕行为。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到“悬赏捕拿”,即通过悬赏通缉目标人物。
历史文献
近义词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用例或语境分析,可参考《儒林外史》或《清会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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