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本钱。 宋 李觏 《国用》十一:“物揭而书,使知其价,而况赊物以备礼,贷本以治生,皆所以紓贫窶而钳并兼养民之政,不亦善乎!”
贷本(dài bě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复合词,现多用于文献研究与经济史领域。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借贷方式获取资本或本金的行为,强调资金流动的经济属性。
从词源结构看,"贷"表示财物借出或借入,《说文解字》释为"施也","本"指原始资本,《广雅》解作"始也"。二字组合最早见于唐代经济文献,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记载"请贷本钱,令其逐月纳利",描述官府向盐商提供经营本金的制度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经济史》指出,贷本制度在宋元时期发展成熟,具有以下特征:
现代经济学者在《中国金融通史》中强调,该词实际指代古代信用经济的雏形,与当代"贷款本金"概念存在历史延续性,但古代贷本多用于生产性投资而非消费领域。商务印书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注明,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鲜少使用,主要作为历史专业术语存在。
“贷本”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借贷本钱,主要用于描述通过借贷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以下为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国用》原文或相关经济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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