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刑法。《书·吕刑》:“今尔何监,非时 伯夷 播刑之迪。” 孔 传:“言当视 伯夷 布刑之道而法之。”《礼记·缁衣》:“《甫刑》曰:‘播形之不迪。’” 郑玄 注:“播犹施也。‘不’衍字耳……言施刑之道。” 清 牟庭 《同文尚书·甫刑之命》:“《尚书》‘由’字多作‘迪’,而《緇衣》作‘播刑之不由。’《緇衣》注云:‘不字衍。’今据《书》义,当有‘不’字,非衍也……此为播施刑法之所不由其故,非尔所宜监视也。”
“播刑”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最早见于《尚书·吕刑》篇。其核心含义为“颁布刑法、施行刑罚”,其中“播”指传播、布告,“刑”指刑罚制度。该词反映了中国古代以刑法治国的政治理念。
从词源学分析,“播”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种也,一曰布也”,在此语境下引申为法律的颁布传播;“刑”在《尔雅》中解作“法也”,特指国家制定的刑罚规范。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强调法律条文的公开宣示与具体实施过程。
据《中国法制史》记载,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制定《吕刑》,通过“播刑”将成文法典公示于众,改变“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法传统。这种法律公开化举措包含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的具体规定,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司法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特别指出:“播谓布行,刑谓法制”,强调该词包含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双重维度。这种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特性,使其成为古代法律体系运作的重要概念载体。
“播刑”是一个源自古代文献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
字面解释
指“施行刑法”,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这一解释在《尚书·吕刑》《礼记·缁衣》等古籍中均有体现,如《书·吕刑》提到“伯夷播刑之迪”,意为伯夷布施刑法之道。
成语用法
作为成语时,“播刑”更强调公开执行刑罚以警示他人。通过公开惩治罪犯,达到威慑、教化民众的目的,是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政府通过播刑维护社会秩序”(、)。
“播刑”既有字面的“施行刑法”之义,也包含成语化的“公开警示”内涵,需结合语境具体分析。如需深入研究,可参考《尚书》《礼记》原文及历代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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