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九贡之一。进贡丝麻织品。《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七曰服贡。” 郑玄 注:“ 郑司农 云:‘服贡,祭服。’ 玄 谓服贡,絺紵也。” 孙诒让 正义:“‘服贡,祭服’者,即《禹贡》玄纁玄纤縞之属。先 郑 説服贡,亦谓服材,非谓制成衣服。”
服贡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特指诸侯或地方向中央王朝进献的特定地方物产及劳役。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一、基本定义与性质 “服贡”源于先秦时期的“九贡”制度(《周礼·天官·大宰》),属于诸侯对天子的义务性贡献。“服”指服事天子之职分,“贡”即进献物品。其本质是地方政权向中央承担的经济义务,兼具政治臣服与经济纳贡的双重属性。
二、历史制度内涵
周代分封制下的实践
据《周礼》记载,服贡是“九服”诸侯按封地距离王畿的远近(如侯服、甸服),定期进献丝麻织品、珍稀特产及手工业制品。例如扬州贡丝织品(“岛夷卉服”)、荆州贡羽毛齿革(《尚书·禹贡》)。
劳役与实物结合
“服”包含力役征调,如为王室提供手工业服务(《周礼·考工记》);“贡”则以地方特产为主,如兖州贡漆丝、青州贡盐絺(《禹贡》),形成“任土作贡”的地域特色。
三、制度演变与文化意义 汉代后随郡县制推行,服贡逐渐融入常规赋税,但进献方物的传统仍存。唐代“土贡”、宋代“岁贡”皆承其制,成为彰显中央权威与地域经济特色的符号(杜佑《通典·食货典》)。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经济秩序观。
服贡作为中国古代早期赋税形态,通过特定物产与劳役的进献,构建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因俗制贡”的治理智慧,对理解传统中国的财政体系与政治文化具有关键意义。
“服贡”是中国古代周代贡赋制度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服贡”是周代“九贡”制度中的第七类贡赋,指诸侯国向周王室进贡丝麻类纺织品(如絺、紵等)。这类贡品主要用于制作祭祀服饰或王室日常衣物,但进贡的通常是原材料而非成品。
周代“九贡”制度是诸侯对中央的义务,除服贡外,还包括祀贡(祭祀用品)、器贡(器物)等,共同维系分封制下的经济关系()。
明代黎彭祖诗句“孰意反辞荒服贡”,以“服贡”借指边远地区的臣服与纳贡()。
“服贡”是周代经济制度的重要部分,通过特定纺织品的进贡强化了中央与诸侯的政治联系,其具体形式和用途在古籍注解中均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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