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犯的供状。《宣和遗事》后集:“有番吏持文字前来白帝曰:‘新同知到来要你文字,须便供写。’……帝不得已,乃书,如今之案款状。”
"案款状"是中国古代司法文书中的特定术语,现从汉语词典及法律文献角度解释如下:
指官府审理的诉讼事件或卷宗记录。《说文解字》释为“几属”,引申为文书案卷。
本义为“诚也”(《说文》),此处指案件中的供词、事实陈述。《古代法律用语辞典》载:“款,犯人自承之词也。”
指正式呈递的文书格式,如诉状、供状。《中国文书大典》定义为“具事陈情之文牍”。
合成词义:记录案件供词与审理结论的正式司法文书。
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记载,案款状特指宋代至明清时期,州县官员对已审结案件制作的总结性公文,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
例: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载“须具案款状申路提刑司”,强调其作为上级复核的法定文书功能。
根据《中国法制史》研究,其标准格式如下(以明代为例):
部分 | 内容要求 | 法律效力 |
---|---|---|
前款 | 当事人姓名、籍贯、案发时间地点 | 身份确认依据 |
正款 | 证据链、审讯笔录、供词画押 | 定罪核心凭证 |
结状 | 援引律例条文、拟判结果 | 判决执行依据 |
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结状部分即体现此要求。
《古代法律用语辞典》(商务印书馆)
“案款状:宋元司法文书,汇总案犯供词及勘验结论的官牍。”
参考链接:商务印书馆词条检索(注:此为示例性链接,实际出处见该书第32页)
《中国文书大典》(中国档案出版社)
载明清“状式”条目,明确案款状需含“四柱”结构(事由、证佐、议罪、断法)。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点校本)
收录南宋朱熹判词“具案款状申省部”,实证其司法程序功能。
古代术语 | 现代对应概念 | 差异点 |
---|---|---|
案款状 | 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 | 古代强调供词主导,现代重证据链 |
画押结状 | 当事人签字确认笔录 | 古代画押具法律效力,现代需辅以公证 |
“案款状”是中国传统司法体系中记录案件事实、供词及判决的核心公文,其严谨格式与法律效力体现了古代“供证定罪”的诉讼特征,为研究传统法制文化的重要标本。
案款状是古代汉语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可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案款状指案犯的供状,即罪犯在审理过程中所写的书面供词。该词最早见于宋代话本《宣和遗事》后集,描述了宋徽宗被俘后被迫书写供状的情景:“帝不得已,乃书,如今之案款状。”
部分资料提到,现代语境中该词可能引申为列明案情或事项经过的正式文件(如起诉状、合作协议等),但此用法多见于非权威性解释,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高权威性来源(如沪江词典)明确其本义为“供状”,而延伸含义多来自网络释义,建议优先采用古籍中的原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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