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犯的供狀。《宣和遺事》後集:“有番吏持文字前來白帝曰:‘新同知到來要你文字,須便供寫。’……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案款狀"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書中的特定術語,現從漢語詞典及法律文獻角度解釋如下:
指官府審理的訴訟事件或卷宗記錄。《說文解字》釋為“幾屬”,引申為文書案卷。
本義為“誠也”(《說文》),此處指案件中的供詞、事實陳述。《古代法律用語辭典》載:“款,犯人自承之詞也。”
指正式呈遞的文書格式,如訴狀、供狀。《中國文書大典》定義為“具事陳情之文牍”。
合成詞義:記錄案件供詞與審理結論的正式司法文書。
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記載,案款狀特指宋代至明清時期,州縣官員對已審結案件制作的總結性公文,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
例: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載“須具案款狀申路提刑司”,強調其作為上級複核的法定文書功能。
根據《中國法制史》研究,其标準格式如下(以明代為例):
部分 | 内容要求 | 法律效力 |
---|---|---|
前款 | 當事人姓名、籍貫、案發時間地點 | 身份确認依據 |
正款 | 證據鍊、審訊筆錄、供詞畫押 | 定罪核心憑證 |
結狀 | 援引律例條文、拟判結果 | 判決執行依據 |
如《大明律·刑律》規定:“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結狀部分即體現此要求。
《古代法律用語辭典》(商務印書館)
“案款狀:宋元司法文書,彙總案犯供詞及勘驗結論的官牍。”
參考鍊接:商務印書館詞條檢索(注:此為示例性鍊接,實際出處見該書第32頁)
《中國文書大典》(中國檔案出版社)
載明清“狀式”條目,明确案款狀需含“四柱”結構(事由、證佐、議罪、斷法)。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點校本)
收錄南宋朱熹判詞“具案款狀申省部”,實證其司法程式功能。
古代術語 | 現代對應概念 | 差異點 |
---|---|---|
案款狀 | 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 | 古代強調供詞主導,現代重證據鍊 |
畫押結狀 | 當事人籤字确認筆錄 | 古代畫押具法律效力,現代需輔以公證 |
“案款狀”是中國傳統司法體系中記錄案件事實、供詞及判決的核心公文,其嚴謹格式與法律效力體現了古代“供證定罪”的訴訟特征,為研究傳統法制文化的重要标本。
案款狀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案款狀指案犯的供狀,即罪犯在審理過程中所寫的書面供詞。該詞最早見于宋代話本《宣和遺事》後集,描述了宋徽宗被俘後被迫書寫供狀的情景:“帝不得已,乃書,如今之案款狀。”
部分資料提到,現代語境中該詞可能引申為列明案情或事項經過的正式文件(如起訴狀、合作協議等),但此用法多見于非權威性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高權威性來源(如滬江詞典)明确其本義為“供狀”,而延伸含義多來自網絡釋義,建議優先采用古籍中的原始定義。
安燠拔類超群班駁陸離鄙旅裁旨餐和殘缺草率将事償其大欲谄顔尺素沖用楚弓楚得耽情稻秧得來刁鬥森嚴番陰豐遂伏讀浮廣符卪撫養高族公調晷昃孤令過夜捍牌合指驕穉謹人抗魄科臬空沉龍埛茂陵梅花樁梅頭門楔七國人面子身裁聲聞過情什麼人蛇皮癬守宇爽宕疏賤檀栾天情條印剔牙杖挽捉未辨菽麥畏死貪生五善遐迩一體相差心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