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征税的物品。《周礼·天官·大宰》“七曰关市之赋” 唐 贾公彦 疏:“关上以货出入有税物。”《宋史·食货志下八》:“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
“税物”是古代汉语中常见的财政术语,指官府向百姓征收的实物赋税。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税”本义为田赋,后泛指国家强制征收的财物,“税物”即具体指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款,如粮食、布匹、丝帛等。这一概念在唐代《通典·食货志》中明确记载:“凡赋役之制,有租、有调、有役……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物。”此处“调物”即属于税物范畴。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税物”属于偏正结构复合词,核心语义落在“物”上,强调征收对象为具体物资。汉代《盐铁论》提及“百姓赋税以供国用”,印证了税物作为国家财政基础的地位。宋代以后随着货币经济发展,税物逐渐被“税钱”取代,但在明清地方志中仍可见“夏税秋粮”等实物税记载。
权威文献如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特别指出,税物征收标准多遵循“任土作贡”原则,即根据地域物产差异制定不同品类,如北方多纳粟麦,江南则常输稻米、生丝。这种征收方式既体现古代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也反映了农耕社会以物易物的经济特征。
“税物”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应征税的物品或财物。以下是详细解释:
“税物”强调征税对象的物质属性,既可用于古代田赋、关卡税,也适用于现代关税及商品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税种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周礼》《宋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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