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禁锢人手足的刑具。《管子·幼官》:“旗物尚青,兵尚矛,刑則交寒害釱。” 戴望 校正:“‘害’當從 劉 説讀為‘轄’……蓋‘轄’與械音近,‘釱’與桎音近。《周禮·掌囚》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梏亦械類。以是推之,則此亦當雲‘在手曰轄,在足曰釱’矣。”
“害釱”為古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字法與曆史文獻綜合考釋。從構詞結構分析,“害”原指損傷、妨礙,《說文解字》釋為“傷也”;“釱”在《說文解字·金部》記載為“鐵鉗也”,特指束縛雙足的刑具。二字組合後,“害釱”可考釋義為:古代束縛犯人足部的金屬刑具,其功能既包含物理禁锢,亦蘊含懲戒威懾的法制意義。
據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考訂,釱作為刑具形制與桎梏相類,但專用于足部束縛。結合《漢書·刑法志》中“釱左右趾”的司法記載,可知“害釱”在使用中常與“鉗”(頸械)配套,構成完整的拘禁體系。該刑具在秦漢時期主要適用于重罪犯人,其材質多為生鐵鍛造,重量可達三斤,既體現古代冶煉技術發展水平,也反映早期司法制度的嚴酷性。
現代考古發現佐證了這一曆史解釋,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載有“釱足”的司法術語,與傳世文獻形成互證。語言學層面,“害釱”詞義的演變軌迹折射出古代法制詞彙從具體刑具名稱向抽象法律概念延伸的過程,在《唐律疏議》等法典中已衍生出“禁锢”“限制”等引申義。
“害釱”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古時禁锢人手足的刑具,類似腳鐐或手铐,用于限制犯人的行動自由。該詞最早見于《管子·幼官》中“刑則交寒害釱”的記載,說明其與古代刑罰制度相關。
“害”
“釱”
“害釱”是古代用于束縛手腳的刑具,體現了早期法律中對人身自由的嚴格限制。其名稱結合了“害”(械具)與“釱”(腳鐐)的雙重含義,屬于冷門古漢語詞彙,多出現于曆史文獻中。
哀聲奧說白首無成杯葛比詳播告不瘳朝天一炷香陳陳相因城守侈侈不休蚩尤祠淳信打胡哨怠惰因循打釺吊撫東箭南金斷管殘渖返軸婦子睾睾赓揚垢紛貴牲怳惘恢怪會親穢亵禍因惡積僭賞濫刑謹獨疚愆康複客行累繭郦注戮民律曆馬溜子馬嬭遷延七律秋箭弱本強末孺弱畬民深伏滲瀝食不厭精,脍不厭細守願搠筆巡街疼愛投赴塗徑違憲相交有年鄉權襲次新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