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时禁锢人手足的刑具。《管子·幼官》:“旗物尚青,兵尚矛,刑则交寒害釱。” 戴望 校正:“‘害’当从 刘 説读为‘辖’……盖‘辖’与械音近,‘釱’与桎音近。《周礼·掌囚》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梏亦械类。以是推之,则此亦当云‘在手曰辖,在足曰釱’矣。”
“害釱”为古代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字法与历史文献综合考释。从构词结构分析,“害”原指损伤、妨碍,《说文解字》释为“伤也”;“釱”在《说文解字·金部》记载为“铁钳也”,特指束缚双足的刑具。二字组合后,“害釱”可考释义为:古代束缚犯人足部的金属刑具,其功能既包含物理禁锢,亦蕴含惩戒威慑的法制意义。
据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考订,釱作为刑具形制与桎梏相类,但专用于足部束缚。结合《汉书·刑法志》中“釱左右趾”的司法记载,可知“害釱”在使用中常与“钳”(颈械)配套,构成完整的拘禁体系。该刑具在秦汉时期主要适用于重罪犯人,其材质多为生铁锻造,重量可达三斤,既体现古代冶炼技术发展水平,也反映早期司法制度的严酷性。
现代考古发现佐证了这一历史解释,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载有“釱足”的司法术语,与传世文献形成互证。语言学层面,“害釱”词义的演变轨迹折射出古代法制词汇从具体刑具名称向抽象法律概念延伸的过程,在《唐律疏议》等法典中已衍生出“禁锢”“限制”等引申义。
“害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指古时禁锢人手足的刑具,类似脚镣或手铐,用于限制犯人的行动自由。该词最早见于《管子·幼官》中“刑则交寒害釱”的记载,说明其与古代刑罚制度相关。
“害”
“釱”
“害釱”是古代用于束缚手脚的刑具,体现了早期法律中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其名称结合了“害”(械具)与“釱”(脚镣)的双重含义,属于冷门古汉语词汇,多出现于历史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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