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les;regulations] 規則章程
遵守規章制度
規則章程。 康濯 《春種秋收·一同前進》:“院子裡, 富保 和 秀梅 一邊吃飯,一邊小聲地吵吵着這個缺點那個缺點,還讨論着該訂什麼制度什麼規章。”
“規章”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由權威部門制定并頒布的規則、章程,具有指導和約束作用”,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詞源構成 “規”指代标準或準則(《說文解字》釋為“有法度也”),“章”表章程或條款(《玉篇》注為“程也”),二字組合體現制度化的規範體系。
二、規範層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須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效力等級明确。地方政府規章則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
三、功能特征
四、適用範圍 涵蓋行政規章(如財政部令)、行業規章(如銀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組織規章(如《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三大類,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數據顯示現行有效規章超8000件。
注:引用來源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國務院法制信息網等權威平台。因平台限制不展示具體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原文。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指由國家、組織或團體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約束特定範圍内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和章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規章是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在職權範圍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準則屬性。例如:國務院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法律層級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規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屬于正式的法律規範文件,需依據上位法制定。
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制定,用于規範本部門職權内的具體事務,如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
由省級政府或較大的市級政府制定,針對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如《上海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社會功能
實際意義
規章與法律、法規的主要區别在于制定機關和效力層級。例如,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而規章由國務院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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