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産資料和産品歸國家所有的制度,它的性質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不同。
如有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國家所有制。國家所有制指生産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其核心是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對生産資料的所有權。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國家所有制是“生産資料歸國家所有的制度”,屬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特征和法律依據如下:
生産資料所有權歸屬于國家,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
國家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管理國有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确:“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産,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國家所有制的範圍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涵蓋自然資源(如礦藏、水流、森林)、城市土地、國防資産及關鍵基礎設施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至二百五十四條系統規定了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範圍。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強調國家作為人民代表行使所有權。《憲法》第九條将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明确規定為“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家所有制旨在保障公共資源服務于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有經濟調控關鍵領域,維護國民經濟命脈。例如《憲法》第十二條強調:“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
參考資料來源
國家所有制是指生産資料和資源歸國家所有并由國家代理管理的制度形式,其核心特征和内涵可歸納如下: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即全民所有的生産資料由國家作為代理人行使所有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它體現為生産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在資本主義國家,則表現為部分關鍵領域(如能源、交通)的國有化。
包含兩大維度:
作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區别于集體所有制(部分群體所有)和私有制(個人所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常與私有資本結合形成新的經濟實體。
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的實際運行效果受社會制度制約,社會主義國家更強調其全民屬性,而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經濟多服務于特定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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