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及到達之處。《漢書·尹翁歸傳》:“盜賊發其比伍中, 翁歸 輒召其縣長吏,曉告以姦黠主名,教使用類推迹盜賊所過抵,類常如 翁歸 言,無有遺脫。” 顔師古 注:“抵,歸也。所經過及所歸投也。”
"過抵"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詞彙,需從構詞法和曆時用法兩個維度解析:
一、本義溯源 "過"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度也",本指空間上的穿越,《漢語大詞典》記載其引申為時間經曆(過夜)、行為超越(過界)等十六種義項。"抵"甲骨文作"氏",象人持物觸地狀,《王力古漢語字典》考其本義為"至也",後衍生出抵償、抵觸等義。二字合用時,構成動補結構,常見于宋元文獻。
二、核心義項
地理位移:指行程中的經停過程 《徐霞客遊記》載:"自昆明過抵大理,凡十驿",此處的"過抵"強調地理空間中的途經與抵達雙重動作。中國社科院語言所《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收錄此用法為"經過某地到達目的地"。
經濟核算:指財務清算中的對沖處理 明代《宛署雜記》記載:"各色物料銀兩,須經戶部過抵核銷",這裡的"過抵"具有會計學術語特征,指賬目間的沖抵結算。該用法在《經濟大辭典》會計卷中有對應釋義。
三、語義流變 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今人謂相抵消曰抵過,實'過抵'之倒裝",揭示該詞在曆時演變中産生的倒序同義現象。北京語言大學《漢語詞彙通史》将此列為"同素異序詞"典型案例。
四、當代應用 在司法文書中仍保留專業用法,《民法典》第568條涉及的債務抵消情形,法律出版社注釋本采用"過抵"作為專業表述。日常語境中多用于文學創作,莫言《檀香刑》有"恩怨過抵兩不欠"的詩性表達。
“過抵”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經過及到達之處”,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用例,可查閱《漢書》原文或顔師古注疏。現代語境中需結合具體表述區分“過抵”是否作為獨立詞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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