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opt a brother's son as one's heir] 〈方〉∶過繼子女
諸乞養過房男女者聽,奴婢過房良民者禁。——《元史·刑法志·戶婚》
(1).無子而以兄弟或同宗之子為後嗣。 宋 歐陽修 《答曾舍人書》之二:“父子三綱,人道之大,學者久廢而不講。縉紳士大夫安於習見閭閻俚巷過房養子,乞丐異姓之類,遂欲諱其父母。”
(2).指以别人的兒女為兒女,或認别人為義父母。 元 武漢臣 《玉壺春》第一折:“他自身姓 張 ,幼小間過房與我做義女,如今十八歲了,詩詞歌賦,針指女工,無不通曉。” 明 馮夢龍 《萬事足·買妾求嗣》:“老身姓 竇 ,小女 玉兒 ,為因夫主棄世,家業凋零,難以度日,欲将此女過房與人。”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的家庭》:“祖父本無子息,我婆為住鄉下的叔祖父 沉洪芳 娶了個青年 苗 族姑娘,生了兩個兒子,把老二過房作兒子。”
“過房”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将子女過繼給親屬或他人撫養”。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源于中國傳統宗法制度,指因無子嗣或家族延續需求,将兄弟、親戚之子收為養子的行為。從構詞角度分析,“過”表示轉移、傳遞,“房”代指家族分支,二字組合強調血緣關系的承繼與轉移。
在語言學層面,《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補充說明,“過房”屬方言用語,多用于吳語、粵語等南方方言區,書面語中常以“過繼”替代。其行為需通過正式契約确立,古代需經宗族儀式确認繼承關系,現代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收養條款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民俗文化大觀》記載,過房習俗除解決子嗣問題外,還具有消災祈福功能,如将體弱孩童“過房”給神靈或自然物(古樹、山石)作為“契子”的特殊形式。這類文化現象體現了漢語詞彙與社會結構的深層關聯。
“過房”是一個傳統宗族習俗中的術語,指無子的家庭收養同宗或他人子女作為後嗣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延續香火和繼承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過房”是古代宗法制度的重要組成,既反映傳統社會對血脈延續的重視,也涉及複雜的倫理與法律規範。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地區的過房習俗或法律流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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