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錯誤地任用人。《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上不過任,臣不能誣能。” 唐 杜正倫 《彈将軍張瑾等文》:“ 張瑾 拔跡行陣,素無才略,自歸聖朝,總兵過任。”
(2).超過力所能及的負擔。《晏子春秋·外篇上十九》:“今之君,輕國而重樂,薄于民而厚于養,藉歛過量,使令過任。” 張純一 校注:“竭民力而不休。” 晉 張華 《答何劭》詩之二:“忝荷既過任,白日已西傾。”
“過任”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過”與“任”的義項疊加。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1993年)考釋,“過”作動詞時包含三層含義:一為經過某處所,二為超過限度,三為過失行為;“任”則指職責、職位或承擔事務。因此“過任”的完整定義為:超越自身職責範疇的行為,或特指官員逾越職權範圍造成的失職現象。
從詞源發展脈絡來看,該詞最早見于《周禮》職官制度,東漢鄭玄注疏《周禮·天官》時提出“過任者,越其職也”,強調古代官僚體系中對職權界限的嚴格劃分。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進一步闡釋:“任有常守,過則僭也”,揭示其隱含的禮制規範意義。
現代漢語中,“過任”主要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領域。中華書局《古代漢語常用詞詞典》(2020年版)特别指出該詞的兩種活用形式:作名詞時指失職行為,作動詞時表示越權處理事務,并引《資治通鑒·唐紀》中“刺史過任軍事,緻邊釁生”為典型例證。
“過任”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錯誤地任用人
指在選拔或任用人才時存在不當行為。例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中提到“上不過任,臣不能誣能”,強調上位者若不錯誤任人,下屬便無法虛假稱能。唐代杜正倫在彈劾張瑾時也批評其“總兵過任”,認為其才能不足以勝任職務。
超過力所能及的負擔
表示承擔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責任或任務。如《晏子春秋》提到“使令過任”,指過度驅使民衆導緻不堪重負。這一用法多用于批評資源分配不合理或壓力過大的情境。
其他需要注意的釋義:
有少數資料(如)提出“過任”意為“超越職位或任職時期”,但這一解釋在其他權威文獻中未得到普遍支持,可能是語境差異或現代引申義。
建議: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古籍中多用前兩種解釋,現代使用較少。
哀哀欲絕暗門襟寶尺寶糖壁間蛇影不因人熱次數風瘵公言邯鄲虱寒毛虹采撝謙降尊家支景教景骛九禦籧篨考亭窠窠渴槃陁國摳摳縮縮快要撈梢凜畏麗山僇市鲈魚鲙緑甘馬前潑水夢筆生花濛漪腼赧廟碑明切女中豪傑耦語芘賴搶先青精飯輕飔欽玺書趍趍如常喪氣鬼三堂時艱石韋書役速途掏漉通馭偷懦退味屠牛吐委隨武界誤作非爲香草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