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求不正當的利益。《淮南子·人間訓》:“賢主不苟得,忠臣不苟利。”《文選·任昉<為範始興作求立太宰碑表>》:“進思必告之道,退無苟利之專。” 劉良 注:“退不苟且於利以專擅其事。” 南唐 劉崇遠 《金華子雜編》卷上:“何乃苟利從欲,刼掠為功?”
“苟利”作為漢語複合詞,由“苟”與“利”二字構成,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解析。《漢語大詞典》将“苟”釋為“假使、如果”,表假設關系;“利”則指“利益、益處”,引申為“有利于”。二字連用形成條件狀語結構,多用于引出前提性判斷,例如《禮記·儒行》中“苟利國家,不求富貴”,意為“假使有利于國家(之事),(則)不追求個人富貴”。
該詞現代多作為典故短語“苟利國家”的縮略形式使用,核心語義為“若某事存在正當利益或符合道義目标”,強調以公共利益為行為準則的價值導向。漢典網(www.zdic.net)收錄其詞條時,特别注明該表達承載着中華文化中“重義輕利”的倫理觀念。
“苟利”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差異較大的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判斷:
貶義用法(更常見)
指貪圖不正當利益,含貶義。
褒義用法(特定結構)
在成語“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林則徐詩句)中,“苟”作“如果”解,全句意為“若對國家有利,生死皆可置之度外”。此處的“苟利”并非獨立詞語,需結合“國家”等賓語理解。
辨析要點
建議結合具體文本語境判斷詞義,避免混淆兩種截然不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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