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just;fair-minded;equitable]
(2) 公平正直
公正的決定
你是公正人,你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姚雪垠《李自成》
(3) 正義、公平
無可指責的、公正的一生
(1).公平正直。《荀子·正論》:“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則下易直矣。”《史記·伯夷列傳》:“或擇地而蹈之,時然後出言,行不由徑,非公正不發憤,而遇禍災者,不可勝數也。”《朱子語類》卷二六:“隻是好惡當理,便是公正。”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十九:“隻要我們做得公正,把問題攤開,給工人說清楚了,工人一定不會有意見的。”
(2). 周 代官名。《隸釋·漢太尉陳球碑》:“當 周 盛德, 有虞遏父 ……生公子 完 。適 齊 ,為 桓公 公正。”
(3).複姓。古代以官為氏者,有 公正 。見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三·少正》。
“公正”是現代漢語中表示價值判斷的核心概念,《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公平正直、不偏私”,強調對人對事均以客觀标準衡量,避免主觀情感或利益幹擾。該詞包含三個語義層次:
一、法律維度上,《法學大辭典》指出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基礎準則”,特指裁判者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中立裁決的行為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例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嚴格遵循證據規則,确保各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二、倫理維度層面,《倫理學辭典》闡釋其包含“分配公正”與“矯正公正”雙重内涵(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前者涉及社會資源分配的合理性,後者指向對錯誤行為的糾正機制,兩者共同構成社會正義的基石。
三、語用範疇中,《漢語大詞典》收錄了該詞的曆時演變,自《荀子·正論》中“公正之士”到現代“司法公正”的用法,展現了從個人品德向社會制度延伸的語義擴展(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近義詞“公平”側重平等性,“公道”強調公認标準,而反義詞“偏頗”“徇私”則揭示了違背公正原則的行為特征。
“公正”是一個涉及倫理、法律、社會等多領域的核心概念,其核心含義是不偏不倚、合乎道義與規則地對待人或事。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倫理學視角
公正被視為道德的基本準則,強調在利益分配、權利賦予或責任承擔時,依據客觀标準而非個人好惡行事。例如,哲學家亞裡士多德提出“比例平等”原則,主張根據貢獻或需求分配資源,而非簡單均等。
法律層面
法律公正常指“程式公正”與“結果公正”的統一。程式公正要求司法過程公開透明、規則明确;結果公正則強調判決符合法律精神和事實依據,如“同案同判”原則。
社會意義
社會公正關注資源分配、機會平等的宏觀問題。例如,教育、醫療等公共資源的可及性需排除特權幹擾,确保個體發展機會均等。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社會制度應優先保障最弱勢群體的利益。
與“公平”的差異
“公平”側重形式上的平等(如平均分配),而“公正”更強調實質合理性。例如,對弱勢群體提供額外支持看似“不公平”,但符合“矯正正義”的公正原則。
重要性:公正是社會信任的基石,能減少沖突、促進協作。若缺乏公正,易引發矛盾并削弱制度公信力。實踐中需通過完善規則、監督機制與道德教育共同維護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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