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證件。 宋 範公偁 《過庭錄》:“ 姚 之田畝,貢賦未嘗納, 商父 ( 劉商父 )聞其風久矣。至官,深嫉之,檢 姚 所欠賦稅,以公引追納。”《元典章·刑部十三·防盜》:“凡行路之人,先於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召保,給公憑,方許他處勾當。若公引限滿,其公事未畢,依所在例給。”
"公引"一詞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曆史性計量單位術語,現當代已廢止使用。根據《漢語大詞典》及《中國曆代度量衡考》記載,該詞具有以下兩重含義:
一、作為古代鹽業專用計量單位 特指清代鹽運司頒發的官方鹽引憑證,一引等于200-400斤(具體數值因朝代鹽法調整而變動)。該制度始見于《明史·食貨志》,至清雍正年間形成完備的鹽引管理體系,具有政府專賣許可性質。
二、作為度量衡過渡單位 在民國初期推行公制改革時,曾短暫作為"公制引"的簡稱,1公引等于100米,屬于十進制長度單位體系中的輔助單位。此用法載于1915年北洋政府《權度法》第三章第七條,後隨1929年《度量衡法》頒布而廢止。
該詞現已退出日常語言系統,僅存于曆史文獻及專業研究領域。對于現代讀者而言,理解時應結合具體語境區分其計量屬性與經濟憑證屬性,注意不同曆史時期的具體折算标準存在差異。
“公引”一詞具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古代官府頒發的正式文件,用于身份證明或事務辦理。例如:
指中國曆史上通過公開考試、面試選拔人才的制度,主要用于官府招募。例如:
作為量詞時,1公引=100米(公制),等同于“引”:
使用注意:前兩種含義屬于曆史用法,現代已較少使用;第三種為專業計量術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如古代文獻中多指官方文件,而現代技術文本可能指長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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