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的賦稅。《漢書·王嘉傳》:“今 賢 散公賦以施私惠,一家至受千金。” 晉 袁宏 《後漢紀·靈帝紀上》:“其孤寡貧窮,令宗人相贍之……以穀代公賦多少有次。行之期月,裡無盜竊者。”
公賦是漢語複合詞,由“公”與“賦”組合而成,需分義項解析其内涵:
指古代由國家統一征收的田賦、徭役等財政收入。
權威解析:
《漢書·食貨志》載:“公賦既入,而私養足矣”,指國家稅賦征繳後,官府方能維持運轉。此義項強調稅收的公共屬性與強制性,區别于私人財富。
來源:班固《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特指古代公開場合誦讀的韻文或政論文章。
權威解析:
漢代“賦”為盛行文體,如《兩都賦》常在宮廷宣讀,稱“公賦”。此用法突顯文本的正式性與傳播的公開性。
來源: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海古籍出版社)
專指周代“井田制”中耕作者為公田繳納的實物稅。
權威解析:
《孟子·滕文公上》雲:“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朱熹注“公事”即“公賦之役”,指庶民須優先完成公田勞作。
來源: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
“公”取“國家、集體”之義(《說文解字》:“公,平分也”),“賦”本義為“征收”(《周禮》:“以九賦斂財賄”)。二者結合後,從經濟術語擴展至文化領域,反映古代政經制度與文學形式的交融。
注:現代漢語中“公賦”已罕用,多見于研究文獻。如需深度考據,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2卷第3頁相關詞條。
“公賦”是古代漢語中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官府的賦稅,具體解釋如下:
賦稅性質
公賦是官府通過法令強制征收的財物,如田賦、人頭稅等,用于維持國家運轉和公共事務開支。
曆史記載
需注意,“賦”在古代亦可指文體(如漢賦),但“公賦”中僅取“稅收”之意,需結合語境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可參考《漢書》《後漢紀》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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