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文。 宋 程大昌 《演繁露續集·誤助》:“今人有複名而單書一字者, 劉韶美 名 儀鳳 ,守 蜀 郡,嘗有公牘至省部,單書一 儀 字。”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公牍序》:“公牘之體:曰奏疏,下告上之辭也;曰咨文,平等相告也;其雖平等而稍示不敢與抗者,則曰咨呈;曰劄文,曰批答,上行下之辭也。” 鄭觀應 《盛世危言·郵政上》:“凡朝廷之詔旨,臣工之章疏,本管之上下文移,隔省之關提、照會,統謂之公牘。” 章炳麟 《文學論略》:“以比類知源為要者,典章是也;以便俗緻用為要者,公牘是也。” 魯迅 《華蓋集·答KS君》:“倘要開頭,他們還得有一個更通古學,更長古文的人,才能勝對壘之任,單是現在似的每周印一回公牍和遊談的堆積,紙張雖白,圈點雖多,是毫無用處的。”
(2).指官方的記載、文告等。 姚華 《論文後編·源流》:“無韻之作隨其所志,各自成名,大抵公牘私著,兩别而已。公牘變於《尚書》,私著暢於諸子。”
公牍,作為漢語詞彙體系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古代官方處理公務時使用的正式文書。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結合權威文獻對其詳細意思進行闡釋:
字義溯源
“公”指官方、公務、公事;“牍”原指古代書寫用的狹長木片(竹木簡),後引申為文書、文件。二字組合即指官方公務文書。《漢語大詞典》明确将其定義為“舊時指官府的文書”,強調其官方屬性和公務性質 。
核心定義
公牍是古代官府之間或官府内部傳達政令、請示彙報、記錄事務的正式文件統稱,具有法定效力。其形式包括诏令、奏章、咨文、移文、判牒等,涵蓋政治、法律、行政等多領域 。
程式化特征
公牍嚴格遵循固定格式與用語規範,如開頭需标注發文機構、時間,結尾用“謹奏”“伏乞”等謙辭。清代《公牍通論》載:“公牍貴簡當明切,忌浮泛俚俗”,體現其莊重性與規範性 。
行政功能
作為統治工具,公牍承載政策傳達(如诏書)、司法裁決(如判牒)、政務溝通(如咨文)等職能。《漢書·刑法志》中“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即反映其行政樞紐作用 。
載體變遷
從商周甲骨金文、秦漢簡牍、唐代紙質“堂帖”,到明清雕版印刷公文,公牍形态隨書寫介質演變,見證中國古代文書制度發展 。
文獻價值
公牍是研究古代政治制度、社會生态的一手史料。如《唐律疏議》載:“諸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佐證公牍的法律效力 。
權威參考文獻:
“公牍”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悠久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牍指官方文書或公文,包括政府機構發布的文告、記載、往來文件等。近義詞有“公函”“公文”“文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牍的具體文體形式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中國古代秘書學史》等專著(綜合、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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