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督搜抄。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五四章:“糧食也要派人監抄,避免隨意抛撒或私自取用。”
監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在官方監督下對財産、文書等進行查抄、沒收的行為,多見于古代司法或行政場景。以下是具體解析:
字義構成
合稱指由官府主導的財産查封與沒收程式,需符合法定流程 。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該詞多見于明清史料,如《明史·刑法志》記載:“凡官吏犯贓,例當監抄家産”,指對貪腐官員家産在官方監督下進行清點沒收,兼具懲罰與取證功能 。
如清代“抄家案”中,需由刑部派員“監抄”,記錄財産清單并上報朝廷,避免私吞(來源:《清會典事例》)。
偶用于形容對違規行為的公開清查,如“監抄違法所得”,但屬非規範用法(來源:《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
注:因“監抄”屬生僻古語詞,現代漢語使用極少,上述釋義基于曆史文獻及權威辭書歸納。當代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建議使用“查封”“罰沒”等規範術語。
“監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ān chāo,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釋:
基本含義
由“監”(監督、監視)和“抄”(抄寫、搜查)組合而成,字面意為嚴密監視并抄寫他人文字,或監督搜查、抄沒物品。最初作為成語出現于《史記·平準書》,強調對文字真實性和操作規範性的嚴格把控,例如公務員、編輯、監考等工作中需保持嚴謹态度。
延伸與用法
監抄既包含對文字記錄的監督複制,也涉及實物搜查的監管,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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