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osition;confession] 受審者口頭或書面交待的内容
供詞不實
指受審者口頭或書面交待的内容。《水浒傳》第四六回:“知府隨即取了供詞,行下公文。”《紅樓夢》第九九回:“臣等細閲各犯證屍親前後供詞不符……應令該節度審明實情,妥拟具題。” 魯迅 《且介亭雜文·買<小學大全>記》:“但看所錄供詞,卻于用他的‘丑行’來打倒他的道學的策略,是做得非常起勁的。”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十九:“從法庭的口吻裡聽得出,對于他的供詞是不相信的,怎麼會釋放呢?”
供詞是漢語中常見的法律術語,指在司法程式或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證人等對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的核心含義為“受審者或證人陳述的與案情有關的内容”。其具體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構成
“供”指提供、陳述,“詞”指言辭或記錄内容,組合後強調以語言形式呈現的案情信息。在傳統司法語境中,供詞常特指被告人的認罪陳述,但現代法律擴展了其範圍,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法律背景
根據《法學大辭典》定義,供詞需符合法定程式采集,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須以合法手段獲取供詞,嚴禁刑訊逼供。其内容需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形式與作用
供詞既包括書面筆錄(如訊問記錄),也涵蓋錄音、錄像等電子形式。在司法實踐中,供詞是還原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但需與其他證據鍊相互印證,避免孤證定案。
相關概念辨析
權威來源參考:
“供詞”是法律術語,指在司法程式中,涉案人員(如被告人、證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該詞的含義及相關要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司法解釋。
哀歎安常不服氣苌弘化碧巉岩稱伯黜兵蔥郁盜典道副道舉堕地呃吓佛頭着糞雇夥滾動蠱心喪志禾苗恒河一沙禍稔惡積加官進祿甲冠天下駕禍講評教迪交付疾疢解豁缙紳便覽九等人表邋遢本利利灑灑靈軌龍骨落落陀陀慢傲密姻内症毆捶輕言軟語券直殺風景山丹山堌山海經首兵霜鈇思歸引私窠四羅私煮蘇公笠鎖魚陶籬推顯王濟癖微命汙宮屋溜香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