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家財産;公共6*産業。《清史稿·食貨志一》:“ 雍正 初,清理旗地,令頒帑贖回。凡不自首與私授受者,胥入官為公産。” 嚴複 《辟韓》:“西洋之言治者,曰:國者斯民之公産也。王侯将相者,通國之公僕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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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産指法律上歸屬于國家、集體或公共機構所有,供社會公衆共同使用或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財産或資源。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權主體的公共性與使用目的的公益性。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公産定義為:
“公共財産;屬于國家或集體的財産。”
該釋義強調所有權歸屬的公共屬性,與個人所有的“私産”相對立。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明确規定: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産。”
此處“公共財産”即涵蓋公産,包括國有資源(如土地、礦産)、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及集體資産等。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所有權屬國家,由政府代管,例如國有土地、文物、國防設施等。其使用需符合公共利益,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如集體林地、農田水利設施,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行使管理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直接服務于公衆的設施,如圖書館、公立學校等,其設立與管理需遵循《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公産的核心在于非排他性與公益目的: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釋義均引自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權威辭書,具體實施以官方文本為準。
“公産”是一個漢語詞彙,指公共財産或公共産業,強調所有權歸屬于國家、集體或全體人民。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産指公家財産或公共産業,與“私産”相對。其核心在于財産或資源的集體所有屬性,例如土地、生産資料等屬于國家或特定群體共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語境下的用法,可參考《清史稿》或嚴複著作的原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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