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幹練而有辦事才能的人。《南史·沉文季傳》:“ 晉平王 休祐 為 南徐州 ,帝就 褚彥回 求幹事人為上佐, 彥回 舉 文季 。” 宋 孫光憲 《北夢瑣言》卷十九:“上曰:‘ 鵠 實幹事人!以此至方鎮,争不勉旃?’上心知其由徑忝冒,故以此諷也。”
(2).指辦事人員。 宋 蘇轼 《與錢濟明》之十:“如聞 常 之東門外有 裴氏 宅出賣,告公令一幹事人與問。”
"幹事人"在現代漢語中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結合權威詞典解釋如下:
指實際承擔事務性工作或落實具體任務的人員,強調其執行屬性而非決策職能。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在團體中負責辦理具體事務的人"(商務印書館)。這類人員常見于各類組織的基層崗位,其核心特征是任務執行能力。
在近代漢語中曾特指政府或商業機構的基層辦事員。據《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記載,該詞在明清文獻中多指"衙門中處理文書雜務的差役",民國時期延伸為"公司、商會中處理日常業務的職員"。此用法在現代已較少見,多見于曆史文獻。
在當代社會語境中衍生出"能主動承擔責任并解決問題的人"的褒義内涵。例如在社區治理中,"居民議事會的幹事人"既指具體事務執行者,也暗含群衆信任的擔當者身份。此含義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中被标注為"具有積極行動力的社會角色"。
"幹事人"的詞義演變體現了從職務描述(執行者)到價值判斷(負責任者)的延伸,其現代核心價值在于強調執行力與責任感的統一。
“幹事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核心定義
指“幹練而有辦事才能的人”,強調個人能力突出、處事高效。
也可泛指“具體負責事務的辦事人員”,側重職位或職責屬性。
詞性特點
屬于名詞,常帶有褒義色彩,多用于形容能力出衆者或特定崗位人員。
古代文獻中已出現該詞,例如:
現代語境中,“幹事人”多用于組織或團體内部,如學生會、企業部門等,指代具體承擔事務性工作的成員。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當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常見的替代詞為“幹事”(如“宣傳幹事”)或“辦事員”。
部分文獻提到“幹事”一詞存在雙關用法(如與“穿針引線”結合表達多重含義),但此用法與“幹事人”的直接詞義關聯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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