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罰款。《儒林外史》第二八回:“ 施禦史 又來催他兌房價,他沒銀子兌,隻得把房子退還 施 家,這二十兩押議的銀子做了幹罰。”
"幹罰"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并無直接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及文獻用例進行解釋。從權威古籍和語言學角度分析:
"幹罰"屬古漢語司法術語,指與刑罰相關的事務或行為,常見于古代律法文獻:
此處"幹罰"指涉及刑罰裁量的具體事項,強調司法程式中的處罰關聯行為 。
語素解析
組合意為觸犯律法而招緻懲處,或與刑罰直接相關的事務。
曆史語境差異
該詞在宋元判牍中亦指因過失牽連受罰(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載田産糾紛中"幹罰錢"),但現代漢語已被"連坐""連帶責任"等替代 。
在當代文本中需謹慎使用: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分析,“幹罰”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基本定義
幹罰(拼音:gàn fá)指因違約或未履行義務而被沒收的押金或款項,類似于罰款。其核心含義是“因未兌現約定導緻的資金損失”。
典型出處與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典文獻,如《儒林外史》第二十八回中,描述某人因無法支付房款,導緻二十兩押金被沒收作為“幹罰”,體現了押金因違約被扣留的語境。
結構解析
現代適用性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更多出現在曆史文本或特定合同違約場景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押金、定金等因未履行條款而被扣除的情況。
建議需要進一步考證時,可查閱《儒林外史》原文或法律類古籍以獲取更詳實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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