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假托 ”。1.虛拟;虛構。 晉 袁宏 《後漢紀·光武紀》:“ 子房 玄筭, 高祖 之蓍龜也。始者相得,非 子房 不謀也。海内既安,杜門不出,假託神仙,僅乃獲免。”《隋書·藝術傳序》:“或變亂陰陽,曲成君欲;或假託神怪,熒惑民心。”《朱子語類》卷六五:“《易》則未曾有此事,先假託都説在這裡。”《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七:“隻看《太平廣記》以後許多記載之書,中間儘多遇神遇鬼的,說得的的确确,難道盡是假托出來不成?” 郭沫若 《甲申三百年祭》:“這些議論是不是稗官小說的作者所假托的,不得而知。”
(2).猶假冒,僞托。《元典章·台綱二·察司合察事理》:“隨處若有假託正一,妄造妖言,煽惑人心,涉於背義者嚴責。” 明 楊慎 《升庵詩話》卷十四:“ 李陵 衆作,總雜不類,殆是假托,非盡 陵 志。” 清 戴名世 《老子論上》:“自 申不害 、 韓非 假託 老子 之説,而使 老子 蒙詬萬世。” 徐特立 《關于研究曆史的幾個重要問題》:“僞書一部分是後人為自己辯護假托的。”
(3).依托,憑借。 唐 劉知幾 《史通·叙事》:“史臣撰録,亦同彼文章,假託古詞,翻易今語。潤色之濫,萌於此矣。”《宋史·甯宗紀一》:“夫 韓侂胄 假託聲勢,竊弄威福。” 明 李贽 《焚書·寄答留都》:“誰肯趨炎附熱,假托師弟名色以争奔競耶?”
(4).托辭,借口。《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又凡質物值錢者纔足了年數,就假託變賣過了,不準贖取,如此刻剝貧戶,以緻肥饒。”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倩兒》:“女欲 澄 假托讀書,留居於此。” 洪深 《申屠氏》第二本:“婢子見機,即取桌上壺,假托添酒,回身便走。”
假讬(亦作“假托”)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
借故推托
指以虛構的理由推脫責任或回避事實。例如:“他假讬身體不適,未出席重要會議。”《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借故推辭”,強調行為的主觀回避性。
假冒名義
含貶義,表示冒用他人名義或虛構身份。如《漢書·藝文志》載:“戰國策士假讬古人言,以陳己見。”此用法常見于曆史文獻,反映對言行真實性的質疑。
依托他物表達
中性用法,指通過其他事物間接傳遞思想。例如:“詩人常假讬自然景物,抒發胸中感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此義項多用于文學創作與哲學論述,體現“借物言志”的表達手法。
注:現代漢語規範書寫多作“假托”,“假讬”為異體字形式,二者語義相通。
“假讬”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多種含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虛拟或虛構
指編造不真實的内容或情節,例如文學創作中的虛構叙事。如《後漢紀》中提到的“假託神仙”,即通過虛構神話故事來達成目的。
假冒或僞托
表示借用他人名義或僞造身份,常見于曆史或法律場景中。例如冒用他人名義發布言論或作品。
依托或憑借
指借助某種事物或理由作為支撐,例如“假托權勢”表示依靠權力行事。
托辭或借口
用于指代為掩飾真實意圖而提出的理由,例如以身體不適為借口推脫責任。
補充說明:該詞在古籍中出現頻率較高,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或特定語境。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結合《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進一步驗證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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